刑事案件

王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2-02-17 浏览次数: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刑初88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东,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颜世和,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二部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要求延期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占昌、张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及其辩护人颜世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王东购买了两张伪造的付款人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兆方能源有限公司”,面额分别是58.00万元、55.30万元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
1、2017年4月10日,王东将面额55.30万元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给济南鹏硕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对方50.5442万元,后被发现是假票,王东退赔对方55.30万元。
2、2017年4月28日,王东将面额58.00万元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给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对方53.36万元。
以上被告人王东票据诈骗两次,共计103.9042万元。案发后,剩余赃款53.36万元未追回。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东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东有期徒刑十年半至十一年半,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其庭审时辩称第*起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只是为了融资。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的第*起事实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被告人王东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该案在报案立案前已经归还被害单位。2、被告人王东系初犯、被告人王东在侦查阶段就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行为。3、被告人王东没有逃跑,在检查流动人口过程中,被告人明知被网上追逃,积极配合检查,并跟随到案并如实供,属于自首。4、被告人王东主观恶性小,其骗取钱财没有挥霍,而是用于资金周转。5、被告人王东举报他人涉嫌犯罪,构成立功。6、本案应系单位犯罪,在数额方面应当按照单位犯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量刑。7、被告人王东愿意尽力主动赔偿受害人、缴纳罚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东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经法庭审理查明:山东兆方能源有限公司系由被告人王东以其岳父李某某的身份信息登记注册的公司,由被告人王东实际控制。2017年4月,被告人王东购买了两张伪造的付款人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兆方能源有限公司”,面额分别是58万元、55.3万元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
1.2017年4月10日,王东将面额55.3万元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给济南鹏硕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对方50.5442万元,后被发现是假票,经多次催要,被告人王东已于2017年5月9日将55.3万元全部退还。
2.2017年4月28日,王东将面额58万元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给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对方53.36万元。
以上被告人王东票据诈骗两次,共计103.9042万元。案发后,剩余赃款53.36万元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东的供述证明:2014年7月,被告人王东通过张姓男子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并要求对方开具的票据收款人是其控制的山东兆方能源有限公司。其中一张面值553000元,以508760元卖给济南鹏硕商贸有限公司,一张面值580000元,以533600元卖给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两张承兑汇票是假的,并且将该承兑汇票承兑给了起诉书中的两家单位。其已于2017年5月9日将起诉书指控的第*起诈骗数额全部退还。
2、证人王某某(系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份被一名叫王东以虚假票据的形式骗了53.36万元的经过。
3、证人李某某(系被告人王东的岳父)的证言证明:2014年王东使用李某某的身份证注册了山东兆方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东,李某某不参与公司的经营,还证明2015年以后王东的公司资金出现问题,王东称借的高利贷还不上。
4、证人冯某某(系被告人王东的同学)的证言证明:冯某某和王东系同学关系,2016年5月,王东以个人财产和账户被冻结为由,借用冯某某的身份证在建行某某支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该借记卡一直是王东使用,并证明王东当时欠款很多。
5、证人陈某某(系济南鹏硕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王东将一张面值55.3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以50.876万元卖给了陈某某,后来被发现是假的,陈某某向王东追回55.3万元。
6、证人李某某2(系山东泽捷商贸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2016年张博浩介绍他跟着王东的干活,王东的公司在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心附近写字楼,主要业务是王东给他商业承兑汇票,让他拿着找客户兑付,客户都是一个姓郭的找的,他和王东还有姓郭的都给张博浩打工。2017年3月至4月,他们用于诈骗的商业承兑票据付款人均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这商业承汇票都是王东给他的并且已经盖好了公章。
7、证人徐某(系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公司从王东处购买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给王东转款53.36万元,后来知道这张商业承兑汇票是假的。
8、证人张某某(系昌乐县润德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需要资金,通过他人找到王东欲从王东出购买承兑汇票,支付给王东10万元,后来联系不上王东。间接证实王东从事票据承兑业务。
9、证人姚某(系济南鹏硕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明:济南鹏硕商贸有限公司被李某某2骗了3039807元,其证明李某某2的诈骗手段与王东在本案中的诈骗手段一致。
10、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涉案商业承兑汇票说明证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购买过票号为21546643票据,且票面财务印章与人名章明显不符,证明此汇票是伪造的。
11、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报案材料一宗及营业执照证明:公司法人系王某某2、公司住所地及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被骗后其法人王某某2于2017年9月8日委托王某某报案。
12、工商档案一宗证明:日照恒泽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为王东;山东兆方能源有限公司法人是李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东。
13、山东兆方能源有限公司与日照恒泽商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证明:该合同系王东提供给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
14、涉案的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证明:涉案汇票记载付款人是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兆方能源有限公司,汇票编号为21546643,金额为58万元,该商业承兑汇票系王东提供给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
15、日照恒泽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赃款到账后,被告人王东于2017年3月20日收到陈某某汇款50.5442万元,当日,王东转款50万元至王东农业银行日照市东港区支行账户内。2017年4月28日收到王某某2汇款53.3万元,款到账后,王东分多笔将款转至冯某某建设银行某某支行账户内,该账户由王东实际控制。2017年4月28日,转款5万元至陈某某建行济南某某支行。
16、冯某某建设银行某某支行交易明细证明:冯某某的建设银行卡由王东占有和使用,并证明王东诈骗的钱款使用情况。
17、陈某某建设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王东偿还济南鹏硕商贸有限公司陈某某骗款的情况,经统计,王东个人给陈某某转款8笔50.3万元,通过日照恒泽商贸有限公司转款1笔5万元,共计给陈某某还款55.3万元。
1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商业承兑汇票原件一张证明:涉案汇票记载付款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兆方能源有限公司,编号为21546642。由陈某某提交,该承兑汇票系王东销售给陈某某的。
19、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东涉嫌票据诈骗罪系被列为网上追逃,王舍人庄派出所在排查流动人口将其抓获。
20、户籍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王东系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21、关于王东被非法拘禁案受案未立案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5月王东因虚假票据与姚某产生纠纷,被限制人身自由,由奥体中心派出所进行受理,后来办案人员联系王东,王东称其与姚某已达成调解,不再去别的机关报案,并证明第*笔票据诈骗发生以后,被害人姚某找被告人王东索要钱款的事实。
22、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在审查起诉阶段,王东举报有人违法贩卖汽油的线索,办案人员到王东提供的地点及周边搜寻,未查获到贩卖汽油的人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明知系伪造的承兑汇票而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票据诈骗罪成立。被告人王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但庭审时认罪态度不好,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涉案赃款部分被追回,对被告人王东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经查,被告人王东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明知系伪造的承兑汇票而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其骗取的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被告人王东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案案发后,被告人王东被列为网上逃犯,于2019年6月2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经查,被告人王东反应有人私自贩卖汽油的情况,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多次到其反应的地点进行搜索,均未发现有贩卖汽油的人员,被告人王东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未经查证属实,故其不构成立功,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明知是虚假票据,添加了其控制的两家公司的法人信息,进而伪造虚假的购销合同,该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十四条第*款第*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东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东赔偿被害单位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三万三千六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永革
人民陪审员  孙竹林
人民陪审员  刘崇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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