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王晓东、王全武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2-02-17 浏览次数: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04刑初62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东,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于潍坊市坊子区,汉族,大学本科,务工,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勇,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全武,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于潍坊市坊子区,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松海,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一部刑诉〔20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东、王全武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燕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东及其辩护人王志勇、被告人王全武及其辩护人孙松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王全武、王晓东之父王某3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将王某1撞伤,后王某1入住潍坊市脑科医院住院治疗。为个人少承担王某1的医疗费用,被告人王全武、王晓东经事前预谋,由王晓东作伪证,王全武于2019年12月5日到潍坊市坊子区××村开具虚假证明,虚构王晓东看到王某1系个人摔伤的事实,后王全武用该虚假证明骗取国家承担王某1住院医疗费用126502.32元。该医保基金于2020年11月25日已全部依法追回。
另查明,被告人王晓东、王全武经公安机关短信通知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东、王全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潍坊市坊子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汇总、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详单、追回王某1违规医保基金的情况说明、收款证据复印件、前科查询、发现王全武等涉嫌诈骗罪的案件情况报告、王某3涉嫌危险驾驶案相关案卷卷宗;证人魏某、辛某1、辛某2、王某2、梁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晓东、王全武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东、王全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东、王全武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晓东、王全武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东、王全武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晓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晓东、王全武已退赔骗取的国家医保基金,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东的辩护人提出王晓东具有初犯、偶犯、自首、退赃、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全武的辩护人提出王全武具有初犯、偶犯、自首、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晓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王全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王晓东、王全武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审 判 长  曹东华
审 判 员  栾 鸾
人民陪审员  韩兴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褚振宇
书 记 员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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