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季文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2-02-17 浏览次数: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04刑初3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友,男,1984年2月7日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安丘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桂荣,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一部刑诉〔20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文友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运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文友及其辩护人李桂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0日17时18分许,被告人季文友持“A2”驾驶证驾驶鲁U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B××××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潍坊市坊子区八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潍州路路口处向南右转弯时,与行驶至此的高某1驾驶的潍坊0165170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高某1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潍坊市坊子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鉴定,高某1符合被钝性暴力作用于腹部致重度开放性损伤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潍坊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季文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1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季文友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文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季文友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季文友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尸体处理通知书、机动车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视频的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收到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人高某2的证言;被告人季文友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潍坊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文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文友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季文友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文友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季文友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款、第七十二条第*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文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季文友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审 判 长  栾 鸾
人民陪审员  韩兴军
人民陪审员  李文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褚振宇
书 记 员  李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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