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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过期”了,还能要回钱吗?

发布日期:2022-05-30 浏览次数:
有的人借了钱给亲朋好友,却不好意思要求对方写借条,即使写了借条,通常也写的很简单,对还款时间约定不明。当借款到期,对方没主动还钱,自己放不下面子,迟迟不去追讨债务。

 

经常有人问,借条“过期”了,还能要回钱吗? 

 

所谓借条“过期”,是指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超过诉讼时效了,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近日,栖霞区法院审理并判决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就涉及到超过诉讼时效的民间借贷债务是否应当履行问题。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22日,原告陆某借给被告朱某50万元,当天朱某向陆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半个月内即2015年5月7日之前还款。2015年6月16日之前,朱某陆续还款23万元,之后就未再支付分文。

 

陆某长期联系不上朱某,并未提起诉讼。直到2019年9月,陆某第*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朱某当庭抗辩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陆某因为拿不出曾经向朱某追讨过债务的证据,觉得自己可能要败诉,权衡之下撤回了这次起诉。

 

2021年11月,陆某再次起诉,朱某仍然抗辩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这次,陆某提交了2020年1月女婿任某为其追讨债务的电话录音。

 

任某

什么时候能把钱给我啊?

朱某

要过完小年,我现在在苏州要钱,还在这个地方等着。

任某

这么长时间了,过完小年能给我啊?

朱某

过小年以后我们见面说。

任某

不是见不见面的事,我已经等了你多长时间了,我撤诉也撤掉了,答应别人年底要给钱的!

朱某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的债务履行期为2015年5月7日,朱某于2015年6月16日最后一次还款,陆某的权利受到侵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陆某未举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朱某提出履行请求,故诉讼时效期间于2017年6月16日届满。但是,2020年1月23日,陆某的女婿问朱某什么时候还钱,朱某回答内容表示其同意履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因此,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最终判决朱某偿还陆某借款本息。

 
 
 
 

法官说法

 
 
 

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法典》第*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旨在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更非债务人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只有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达一定期间才会产生不利后果。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由此,诉讼时效届满后,出借人的权利行使发生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受理。如果借款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会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借款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该条款,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三、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起算点有哪些?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三年的诉讼时效因不同的借款方式而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1.约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约定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如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 第*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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