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明动态

请收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61种情形及标准

发布日期:2022-01-24 浏览次数: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及情形,包括:

 

经济补偿金=0,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经济补偿金=N,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41种情形。

 

经济补偿金=N+1,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即代通知金)。

 

一、经济补偿金=0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2.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3.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

 

4.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5.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6.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7.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8.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9.  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10. 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11. 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12.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3.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4.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5.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6. 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7.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二、经济补偿金=N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41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2.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3.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4.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5.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6. 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7. 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8. 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9.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10.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11. 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2. 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3. 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4. 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5.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15种情形

 

1.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6条)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5.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6.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7.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8.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9.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0.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1. 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2. 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3. 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4. 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三)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12种情形:

 

1. 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 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3. 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4. 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5. 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6.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7. 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8. 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9. 用工单位被撤销,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0. 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衡明简介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作为潍坊律师事务所是首届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潍坊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潍坊市先进单位。 本所主要律师有:杨春恒、王云进、辛刚、石洪亮、张锡谊、李庆国、赵荣烈、王洪成、赵海江、刘学亮等...

联系方式

衡明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8296号衡明律师大厦三楼 办公室 :8385268 徐昌杰 王存存 主任室 :8385268 杨春恒 Email:hmls@163.com...[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