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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盗窃惯犯上演“四进宫”

发布日期:2022-01-24 浏览次数:

有人靠勤劳的双手创造美好的生活

也有人不好好工作挣钱

整天想着靠盗窃“发家致富”

在“三进宫”后仍不思悔改

将自己又双叒叕送了进去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多次在巨野县城区多个小区附近实施盗窃行为,驾驶电动三轮车,持扳手、螺丝刀、绞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盗窃电动车、半挂车电瓶共计32组。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的电动车、半挂车电瓶价值金额约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20组电瓶已被追退。

回顾吴某某的盗窃史,真可谓“履历丰富”:

1999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0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吴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12名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法官提醒
 

切莫贪图小利盗窃他人财物,误以为占得便宜,实则不仅需如数退还,最终还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盗意识,车辆尽量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放点,避免停放在偏僻、人流量偏少的地方,应当为爱车配备坚固结实的锁具,停放车辆后记得给爱车上锁。

衡明简介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作为潍坊律师事务所是首届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潍坊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潍坊市先进单位。 本所主要律师有:杨春恒、王云进、辛刚、石洪亮、张锡谊、李庆国、赵荣烈、王洪成、赵海江、刘学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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