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
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费圣英在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报销个人消费发票、签订虚假居间合同等方式,侵吞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3341万余元。
(二)受贿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费圣英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费圣英进行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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