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大虞爱尚品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

发布日期:2022-02-17 浏览次数: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初587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大虞爱尚品蛋糕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早春园小区1-1号楼下店东数1号。
经营者:王传举。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奎文区大虞爱尚品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审 判 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徐玉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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