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金石环保

发布日期:2022-01-24 浏览次数: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民终28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9266号山东呼叫中心(潍坊)基地办公楼E楼6层。
法定代表人:姜成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凡,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金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远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进,男,系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格润内泽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金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6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格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凡,被上诉人金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进、于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格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昌邑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6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金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格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导致合同解除,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责任方面,金石公司具有重大过错,具体如下:一、金石公司在明知《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焚烧物的配伍比例与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却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供符合配伍比例要求的焚烧物,也未向格润公司披露、告知环评报告的技术要求,属于恶意隐瞒,对因焚烧物添加不合理导致无法达到处理量的后果金石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1.2016年2月签订涉案总承包合同,2016年3月签订技术协议,2016年5月签订补充协议,2016年8月潍坊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2017年10月26日,格润公司向金石公司发送标题为“金石十月份调试问题回复”电子邮件,2018年9月19日,金石公司向格润公司发送标题为“整改”的电子邮件,2018年10月25日,双方形成会议纪要,其中第5项对处理量不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单一焚烧物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问题,并要求金石公司在下次调试时要提供稳定比例的焚烧物。从以上时间节点看,金石公司早在2016年8月就已明知《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焚烧物的添加及其配比的技术要求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却自始至终都未向格润公司告知,导致没有及时调整技术思路,直到2018年10月25日双方的会议纪要对焚烧物的添加及配比提出问题时,金石公司甚至都不向格润公司坦白《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焚烧物的添加及其配比的技术要求,也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供符合要求的焚烧物,却一次次以各种理由通知格润公司整改,导致格润公司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寻找原因、不断整改。甚至在2020年9月15日收到环保部门要求提供企业自测资料的通知后,仍然通知要求格润公司整改,试图把责任推卸到格润公司,却对其明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只字不提。直到2020年12月9日本案一审开庭时才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格润公司才知晓该环评报告中对于焚烧物及其配比的技术要求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而且“结合环境影响书对焚烧物配伍比例的分析,能够说明从技术上要达到合同约定的处理量,应当按照合理比例混合添加焚烧物”。因此,如果金石公司能够及时告知,那么格润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会在技术方面及时整改和调整,如果金石公司在调试时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提供符合配比要求的焚烧物的话,在理论上,处理量是能够达标的,就不至于出现多次整改都达不到处理量的要求,导致环保部门要求拆除的后果。所以,金石公司存在恶意隐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焚烧物及其配比的技术要求,且在调试过程中仅提供一种焚烧物即丙烯腈废液,且在2018年10月25日会议纪要分析出仅焚烧单一焚烧物达不到处理量的要求后,要求金石公司下次调试需保证稳定的丙烯腈和醋酸废液浓度,但是金石公司自始至终均未提供符合配比要求的焚烧物,因此,金石公司存在故意放任调试不成功后果的行为,但一审法院却认定金石公司仅承担一定的指示责任,显然责任划分不当,没有考虑到焚烧物对废液处理量是否达标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因素。2.格润公司在与金石公司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格润公司曾多次要求金石公司提供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但金石公司以该报告仅有一份,不能外传为由拒不提供。格润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环境影响报告书》与合同约定的焚烧物是一致的,没有理由怀疑《环境影响报告书》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但一审法院却以格润公司“甚至未见到环评报告,显然未尽到审慎负责义务”为由,认定格润公司应承担较大的责任,这种认定超出了格润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能“预知”的范围和限度,相比较而言,金石公司更应对其故意隐瞒此《环境影响报告书》、故意不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求的符合配伍比例的三类焚烧物进行调试的过错承担全部责任。3.单一焚烧物与混合焚烧物所燃烧的结果必然是不同的,且混合焚烧物中不同的配伍比例所燃烧的结果也不一样,因此,焚烧物的添加及其配伍比例的因素在验收处理量和各项指标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对于涉案项目调试过程中单纯使用丙烯腈废液所呈现的调试不达标的后果应当由金石公司承担。二、一审法院忽略了涉案项目的验收责任问题,金石公司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披露《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调试试运行过程中,也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企业监测、自测,事实上已无法形成符合要求的验收文件,自然无法向环保部门提供验收材料,才导致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的后果。《环境影响报告书》即环评报告至关重要,贯穿整个项目的始终。环评报告需经环保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的环保项目竣工后试运行期间,监测的各项数据应当符合环评报告的要求,即环评报告是建设单位环保项目验收的依据。1.2017年11月20日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通过以上规定可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暂行办法的验收程序进行企业自测,编制验收报告,且验收合格的前提是必须要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即环评报告的要求进行,否则建设企业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由此可知,环评报告是验收环节的依据和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性文件。2.金石公司在调试过程中仅添加单一焚烧物,不符合环评报告的要求,也未报批仅燃烧单一焚烧物的环评报告,因此单就焚烧物而言,金石公司从事实上已无法向环保部门提交合格的验收资料。格润公司于2016年底将设备安装完毕,2017年7月监理公司出具了安装工程质量合格的监理报告,且格润公司已向金石公司交付了完整的竣工图纸等竣工资料。但金石公司没有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据环评报告实施验收监测调试,在调试过程中,仅添加单一焚烧物丙烯腈,不能达到符合要求的废液处理量,此调试不达标的责任应在金石公司。单就这一环节,金石公司就已经违背了环评报告的要求,其企业自我监测数据也不符合环评报告,而且金石公司必须要对企业自我调试、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所以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金石公司的调试验收程序没有按照环评报告进行,是不得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所以,在2020年10月14日环保局向金石公司下发拆除通知时,载明的原因是金石公司未依法提报自动监测、企业自测等相关支撑材料,由此,环保局责令金石公司限期拆除废液焚烧设备。因此,导致环保局下发拆除通知的责任不在格润公司一方,格润公司不能为金石公司未依据环评报告的要求验收调试的后果承担责任。3.如前所述,金石公司在之前的所有调试过程中,均没有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添加三类焚烧物,所以之前的调试数据和结果均不能作为验收依据。因此,在没有按照环评报告的验收程序进行调试验收的情况下,不能依据现有违反环评报告的证据作为认定格润公司违约的证据使用,也不能当然地认定是因为格润公司的设备原因导致调试不合格。4.合同约定由甲方即金石公司组织验收。即金石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主动将环评报告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始终,不仅要向施工单位即格润公司披露,也要向设计单位即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披露,各方向着统一的验收标准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最终达到环评报告的验收标准。但金石公司却隐瞒直接关系到验收指标的三类焚烧物的配比问题,因此,无法通过验收的责任在于金石公司。三、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涉案项目的设计单位实际是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石公司于2016年4月另行委托鲁新设计公司进行设计相当于用行为和事实变更了涉案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格润公司负责设计的合同条款,但一审法院认定格润公司仍应承担设计上的缺陷责任,无合同依据。1.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金石公司另行委托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设计图纸(焚烧炉房布置平面图、焚烧设备工艺流程图),格润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按照该设计图纸进行安装施工,视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金石公司变更了由格润公司负责设计的合同条款,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之规定,即虽然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了合同,但合同一方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自己的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内容而合同相对人又接受这种变更后的履行行为且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2.在合同的设计条款变更后,格润公司不应再承担设计方面的责任。在格润公司不具备设计能力的情况下,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设计单位,格润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具备丰富的设计经验,且设计缺陷并不是在拿到设计图纸时就能发现的,是需要在多次调试试运行的试验中总结原因、发现问题的。因此,格润公司不应承担设计缺陷方面的责任。3.设计缺陷是导致按照设计图纸制造的设备运行达不到金石公司所谓的控制标准的根本原因。因此,本案应当区分金石公司主张的质量责任是否是由于设计缺陷导致的还是设备本身的原因,在无法排除设计缺陷的因素之前,是不能单纯凭金石公司提供的证据就认定是格润公司安装的设备自身的质量问题。在追究格润公司的根本违约责任之前,应当先就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纸是否合理,是否能达到运行要求作出论断,排除设计缺陷的因素后,才能再考量格润公司安装的设备是否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加工制作。如果设计图纸有缺陷,那么按照设计图纸制造供货的设备一定是有问题的,此时的责任就应当由出具设计图纸的设计单位承担,而不应由设备供货方即格润公司承担。四、焚烧炉虽经鉴定存在缺陷,但不能从根本上认定格润公司根本违约。焚烧炉仅是单项设备,价值80万元,与本案合同价值600多万元相差甚大,且单项设备完全可以更换,这也符合有关维修、更换、重做的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同时该案中对焚烧炉的质量鉴定,并未考虑焚烧物添加及其配比的问题,并不足以完全涵盖本案中出现的争议焦点,因此,该案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不具有参考意义。五、2017年7月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报告,评估为合格工程。因此,本案涉案项目工程质量是合格的。而一审法院在认定导致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的原因和责任方面,扩大、加重了格润公司无法获取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责任及设计责任,减轻甚至忽略了金石公司故意隐瞒《环境影响报告书》这一后果的重要性及不按环评报告的要求添加焚烧物进行调试、验收的责任。在认定责任时,应分析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而不是单纯停留在合同层面,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格润公司无权要求金石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中标保证金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金石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格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石公司支付格润公司设备款2005900元,返还格润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404318.99元(利息以2025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为304222.6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100096.34元;剩余利息计算至金石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暂计2430218.99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金石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24日,格润公司向金石公司缴纳投保保证金20000元,约定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无质量问题时退还。
2016年2月23日,金石公司(甲方)与格润公司(乙方)签订《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约定:1.合同总则:本合同用于甲方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为一套处理能力400kg/h废液焚烧系统(含少量固体),配套余热锅炉和烟气处理设施的改造设计、供货及安装,本工程采用EPC方式,卖方负责整套装置的设计、供货、施工及调试等。本合同及其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其中相关条款含义有冲突时,甲乙双方协商决定。2.供货范围:整个焚烧系统范围内所有设备及系统的供货(至甲方项目现场)、合同货物在项目现场的保管、安装、培训、设计联络、单机调试、联动试车,并提供试生产和性能考核的规划和指导,以及其他相关伴随服务等。甲方负责土建工程施工,乙方负责相关土建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技术指导。3.合同价格:总价为5500000元整,总价包含主体设备、附属设备、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施工费、调试费用、人员培训费用。4.货款支付:合同货款分四次支付,合同签订两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当日,合同生效;乙方提供所有的系统工艺流程图(含带控制点工艺流程图)、详细的土建设计条件图及工艺平面、立面布置图纸给甲方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脱硫、脱硝塔制作原材料及施工队进厂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焚烧炉进厂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付款至合同总额70%后乙方开具相应额度增值税发票。项目安装完毕,整体验收合格,付款至合同总额95%后,乙方开具合同总额30%增值税发票。剩余5%作为质保金,分两年付清,第*年付3%,第二年付2%。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所有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所有有关的技术规格需与技术协议书的规定一致。乙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的,完整统一的、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的要求。5.工期:施工工期为90天,自甲方土建施工完毕,具备安装条件,安装队伍进场开始生效。6.技术服务和联络:合同生效15日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地点。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署纪要,所签纪要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执行。涉及合同条款的重大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书面批准,且修改内容要及时通知原合同有关方备案,方可生效。7.监造、监理与检验:本项目工程合同设备的一切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原则上不对供货设备在工厂的检验及试验发生约束条款。由乙方自行组织专家前往相关工厂进行检验及试验。货物到达现场后,乙方应在开箱检验前通知甲方,甲方将派检验人参加现场检验工作。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修理、更换的依据。8.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本合同设备由乙方负责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范围内的设计、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设备及材料供货、运输、安装工程、指导监督、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调试、试验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售后服务等(不含土建)。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合同附件要求进行。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负责整套启动调试。9.质量与服务保证:乙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工程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乙方有责任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合同装置性能指标需达到的性能保证值如下:处理废液量:废液:2880t/a;废固:120t/a,排放控制及监测要求:按照国家环保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14年征求意见稿)及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实施排放及监测。要求排放指标如下:烟尘mg/m330、烟气黑度林格曼级Ⅰ、一氧化碳mg/m380、二氧化硫mg/m3200......。10.工期延误: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乙方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1天乙方将向甲方支付2000元人民币违约赔偿金。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工期1天甲方将向乙方支付2000元人民币违约赔偿金。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超过30天以上,或者工程取消,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已经收到的工程款将不予退回。
合同签订后,金石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支付30%合同款1650000元。
2016年3月,金石公司(甲方)与格润公司(乙方)签订《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技术协议》。约定:本技术协议适用于金石公司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为一套处理能力3000t/年废液焚烧系统(含少量固体),配套余热锅炉和烟气处理设施的设计、供货及安装,本工程采用EPC方式。本技术协议所提及的要求和供货范困都是**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地详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但乙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招标文件和工业标准的功能齐全的优质产品。乙方提供的设备应采用先进的废液焚烧和烟气处理工艺,并完全符合本技术协议的要求。本技术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本技术协议经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的整套系统和设备(包括附属系统与设备)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对于乙方配套的控制装置和仪表设备,乙方应考虑和提供与电厂现有控制系统的接口并负责与控制系统的协调配合,直至接口完备。乙方提供的设备、附件、备品备件、外部油漆等满足本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要求。本技术协议所提出的标准及规范均按提出的标准号执行国家及行业**版本,条文中有不一致的部分,均按照高一级标准执行。本项目的投标技术方案作为协议的附件。
另该技术协议约定:14.1验收方式:该项目验收由甲方组织,通过中国国家规定的项目法定验收程序,并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质监局、环保局、消防局、安监局)的验收,形成验收文件。14.2验收时的焚烧物为丙烯腈或醋酸或二者的混合物。14.3设备调试时间为设备安装完毕后2个月内,设备调试完毕,进入168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即进行验收,由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的延期验收,自设备安装完毕后三个月,视同验收。
上述技术协议签订后,金石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合同款10%即550000元。其中2016年4月8日支付544000元,2016年4月12日支付6000元。
2016年5月,金石公司(甲方)与格润公司(乙方)签订《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合同总则:本合同用于甲方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因环保标准提高而引起的工程变动,包含变动部分的设计、供货、安装、调试运行,本工程采用EPC方式,卖方负责整套装置的设计、供货、施工及调试等。2.供货范围:环保标准提高导致的工程范围内所有设备及系统的供货(至甲方项目现场)、合同货物在项目现场的保管、安装、培训、设计联络、单机调试、联动试车,并提供试生产和性能考核的规划和指导,以及其他相关伴随服务等。甲方负责土建工程施工。3.合同价格:本补充合同在原有价款的基础上,增加553000元整,补充合同价款包含增加部分的主体设备、附属设备、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施工费、调试费用、人员培训费用。4.货款支付:本补充合同货款同总包合同,分三次支付,具体付款节点如下:合同签订两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当日合同生效。脱硫、脱硝塔材料及施工队进厂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付款至合同总额70%后乙方开具相应额度增值税发票。项目安装完毕,整体验收合格,付款至合同总额95%后,乙方开具合同总额30%增值税发票。剩余5%作为质保金,分两年付清,第*年付3%,第二年付2%。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所有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所有有关的技术规格需与技术协议书的规定一致。乙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的,完整统一的、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的要求。5.工期:本补充合同增加部分不影响原合同工期的执行,仍为90天不变,自甲方土建施工完毕,具备安装条件,安装队伍进场开始生效。6.技术服务和联络:合同生效后,乙方根据变动情况变更设计及设备订货。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署纪要,所签纪要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执行。涉及合同条款的重大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书面批准,且修改内容要及时通知原合同有关方备案,方可生效。7.监造、监理与检验:本项目工程合同设备的一切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原则上不对供货设备在工厂的检验及试验发生约束条款。由乙方自行组织专家前往相关工厂进行检验及试验。货物到达现场后,乙方应在开箱检验前通知甲方,甲方将派检验人参加现场检验工作。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修理、更换的依据。8.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本合同设备由乙方负责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epc总包合同补充协议范围内的设计、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设备及材料供货、运输、安装工程、指导监督、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调试、试验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售后服务等(不含土建)。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乙方负责整套系统启动调试。9.质量与服务保证:乙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工程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乙方有责任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合同装置性能指标需达到的性能保证值如下:处理废液量:丙烯腈废液:200kg/h;醋酸废液:200kg/h,排放控制及监测要求:环保要求提高后要求排放指标如下:烟尘mg/Nm310、二氧化硫mg/Nm350、氮氧化物mg/Nm3100。
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金石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支付合同款200000元,2016年6月21日支付合同款21200元(以上支付款项共计合同款的40%)。
后在2016年10月14日,金石公司支付900000元,2016年10月27日支付900000元,2016年11月4日支付7950元,2016年11月4日支付7950元(以上四笔为合同款的30%)。
此外,2016年,金石公司(需方)与格润公司(供方)签订《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无功补偿柜合同》。约定:供方按需方的技术要求加工承揽GGDD电容柜,价格22000元,交货时间为2016年7月22日。合同签订后,金石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通过银行电子转账付款22000元,设备已交付使用。
2017年,金石公司(需方)与格润公司(供方)签订《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增补合同(氨逃逸检测仪和防爆检修箱)》。约定:供方按需方的技术要求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产品,合同价款260000元,金石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付款70000元,设备已交付使用。
另查,2016年4月,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申请报告》。格润公司无涉案项目设计资质,涉案项目实际由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设计图纸。
2016年8月16日,金石公司与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包括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所有的建筑、构筑物工程,所有设备、管道、控制、线路、系统,包括项目主设备招标、现场施工直到竣工验收、试生产期和资料整理的全过程,并配合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理费48000元。合同签订后,金石公司支付全部监理费用,德林公司出具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报告,评估为合格工程。
又查,本案受理的金石公司诉格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0鲁0786民初3641号),双方就涉案合同履行中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同意一审法院结合该案依法审查。除本案查明的事实外,该案另查明:
2016年4月7日,金石公司与潍坊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一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约定由该设计院编制金石公司3000t/a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服务费16万元。合同签订后,金石公司支付了全部技术服务费。该设计院于2016年8月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认为拟建工程的建设基本可行。《环境影响报告书》2.2.2工程基本情况载明:工程名称3000t/a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载明:装置处理能力为3000吨/年(420kg/h),实际处理2011.5吨/年,主要处理现有生产装置产生的丙烯腈废液、醋酸废液和甲醇废液,年运行4800小时;2.2.3设计处理规模载明:1.处理量,根据项目设计方案,现有及在建工程中进入焚烧装置的固体废物情况见表2.2-1和2.2-2,其中2.2-2“进入焚烧装置的危废情况一览表”载明:1.丙烯腈蒸馏废液处理量为50t/a百分比2.49%;2.醋酸蒸馏废液处理量为75t/a百分比3.73%;3.甲醇废液处理量为1886.5t/a百分比93.78%。2.4.3配伍系统载明:保证配伍废物相容性,以保证焚烧过程的安全性,危险废物混合防止发生以下情况:发热、着火、爆炸、产生易燃有毒气体、剧烈的聚合反应以及有毒物质的溶解。危险废物入炉前,需依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搭配,尽可能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降低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搭配的过程要特别注意废物之间的相容性,以避免不相容的废物混后产生的不良后果。表2.4-3“拟建项目原料废物组分配伍一览表”载明:1.叔丁基丙烯酰胺、丙烯酰胺、丙烯腈、其他副产、水,产生量为50t/a配伍比例2.49%;2.叔丁基丙烯酰胺、丙烯酰胺、醋酸、水,产生量为75t/a百分比3.73%;3.甲醇、五酯、四酯、亚磷酸二甲酯、马来酸二甲酯、丙烯酸甲酯、甲醇钠、杂质、水,产生量为1886.5t/a百分比93.78%。
2016年9月5日,3000t/a废弃物能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在昌邑市发展改革局登记备案。
格润公司、金石公司曾通过现场会议、电子邮件等方式沟通涉案工程相关事宜。
2017年10月26日,格润公司向金石公司发送标题为“金石十月份调试问题回复”的电子邮件,对调试过程中出现的多项问题进行回复,提出协调厂家维修调试、更换配件等方案。
2018年9月19日,金石公司向格润公司发送标题为“整改”的电子邮件,提出爬梯、转动设备、进气端测温点、排放超标、在线监测设施对比试验等问题。
2018年10月25日,双方形成会议纪要,认定存在脱硫氧化机损坏、烟气洗尘循环水液位难保持、石膏压滤机有漏油现象、爬梯和吸收塔直梯不符合环保验收要求、废液焚烧处理量达不到环保验收要求的负荷量等问题。其中第5项载明:废液焚烧处理量达不到环保验收要求的负荷量:因本系统设计为丙烯腈及醋酸同时燃烧时的负荷量,而之前的运行经验为单纯醋酸废液无法正常燃烧,丙烯腈在冬季运行条件下可满足70%负荷量要求,夏季可满足50%负荷量,因醋酸热值低,若能正常燃烧,预计可满足环保验收的负荷要求(合同附件要求400KG/H废液,并未约定废液成分),因此双方约定下次点炉运行时,通过调试,达到设计要求,同时金石方需保证稳定的丙烯腈和醋酸废液浓度(醋酸废液成分含量按技术方案金石方给出的相关参数执行),以达到可稳定燃烧的条件。
2019年4月24日,格润公司向金石公司发送标题为“项目调试总结及改造方案(发航天院)”的电子邮件,对2019年1月调试运行期间暴露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主要包括:粉尘超标、系统负荷无法满足环保要求、设备损耗较大和日常维护水平低等,格润公司提出了改造思路和改造工程量。
2020年7月5日,金石公司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通知格润公司涉案项目至今未调试成功,排放不达标,无法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后经多次通知格润公司整改,亦未调试成功,要求格润公司务必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调试成功,否则金石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由格润公司承担责任。
2020年9月15日,金石公司向格润公司邮寄了整改通知,内容为:我司今日收到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下发的通知,要求我司于2020年9月28日前按照前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的整改内容,将设施改造、运行、自动检测、企业自测等相关支撑材料报送该局,该局将邀请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核。请贵司务必于期限时间内配合我司向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上报相关材料,并将设施整改到位并达标运行,否则,环保部门将对项目予以取缔。
2020年10月14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向金石公司发出《关于对自建危险废物焚烧炉进行拆除的通知》,载明: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潍办发(2019)26号)要求:“加大对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炉管控力度,对达不到相关控制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提升改造;2019年年底前,对限期达不到控制标准的,予以关停取缔”。前期,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建危险废物焚烧炉环境管理的通知》,要求你单位于2020年9月28日前按照《潍坊市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的整改内容,将设施改造、运行、自动监测、企业自测等相关支撑材料报送到我局。从目前情况来看,你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焚烧炉未按时完成整改工作、未按时报送相关支撑材料、不能达到相关控制标准、不能稳定运行的。现要求你于10月底前,将危险废物焚烧炉整体进行拆除。
2020年10月19日,金石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格润公司送达了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的《关于对自建危险废物焚烧炉进行拆除的通知》及金石公司发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设备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设备通知书》载明:我司于2020年10月19日收到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有关责令我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自建危险焚烧锅炉的通知,现函告贵司如下:1.请贵司按照通知要求,于2020年10月27日前进场拆除,并于10月23日前将拆除方案书面报我司备案,方案中应注明工期、施工人员、具体施工方案、安全事项等。2.若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备案或进场拆除的,视为贵司拒绝配合,我司将按政府要求自行拆除,所产生的费用及其他不利后果,均由贵司承担。
此外,格润公司就涉案工程从案外人宜兴市恒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定做加工废液焚烧炉,双方在履行定做加工合同中就工程款和焚烧炉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并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涉案焚烧炉存在缺陷,不能达到约定处理量,法院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由案外人宜兴市恒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返还格润公司相应工程款并赔偿经济损失、自行拆除定作物等。
再查,格润公司、金石公司对格润公司是否存在违约问题存在争议。
金石公司主张:①格润公司提供的设备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多次整改后,无法达到合同约定废液处理能力400KG/H,且自认夏季只能达到50%。金石公司多次通知格润公司整改并限定如2020年9月30日前若未能完成整改,金石公司有权解权合同。金石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通知格润公司在9月28日整改完成并上报材料,否则项目将被取缔。金石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通知格润公司项目已被政府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格润公司配合自行拆除,并承担拆除费用。综上,格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项目,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解除条件。②我们双方履行的是双方签订的合同,验收、调试也是按照合同的指标进行验收,格润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设计施工单位,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未对设计指标以及参数提出任何异议,所以格润公司是知情的,至于环评报告,并非是双方验收的标准,至于格润公司所称的山东鲁新设计有限工程有限公司所做的报告都是为了立项所用,并且在设计报告中也是依据了格润公司所做的设计才出具的报告,所以我方认为格润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根据格润公司和案外人宜兴市恒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合同也可以看出,格润公司是设计人,并且涉案设备不合格。该设备是主要设备,已经被为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解除了格润公司和案外人之间的合同,通过这一点也可以显示,格润公司的设备不合格,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案外人宜兴的设备是本案案涉锅炉设备的核心部件,是决定本案案涉设备合格的最关键因素,本案的标的物就是焚烧炉,焚烧炉已经不合格,其余的有关焚烧炉的相关设计施工都是辅助的。
格润公司主张:①实际履行中,金石公司自行委托设计院对整体项目进行设计,并且以此设计方案备案通过项目审批,因为金石公司委托设计院出具的设计方案已经经过备案,所以不允许修改,格润公司是依据金石公司委托并认可的设计院出具设计方案进行的供货及安装工作,格润公司是严格按照设计方案中的参数等指标进行的设备供货和安装,设计方案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设备运行情况,金石公司首先要证明其委托设计院出具的设计方案是否能够达到合同目要求,否则不排除设计方案本身就存在达不到合同目的的因素,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不应由格润公司承担。从监理报告第2页中能够看出,本项目的设计单位为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石公司为施工单位,所以虽然格润公司、金石公司的合同约定由金石公司负责设计,但实际设计单位为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此,本项目因设计所出现的所有问题都不应由格润公司承担。格润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是按照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设计图纸进行的安装施工,所以本案应区分设计因素导致的调试不合格还是设备本身的因素导致的调试不合格,不应将所有的责任全部推卸到格润公司。该监理报告的第2.2条质量目标: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95.2%,安装调试合格率100%。监理报告的第5.3条载明:“对设计院作出的土建、设备、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经全面细致地审阅,在会审图纸会议上,均提出监理意见,经设计人员同意作出了相应的修改,达到了满意地效果”,再次证明本项目的设计是由山东鲁新设计院设计的。第6.2条、6.3条、7.4条均记载本工程为合格工程。由此可知,在监理公司出具项目合格的监理报告后,金石公司却一直以项目需要整改调试为由要求格润公司整改,明显是金石公司因废液处置成本低于涉案焚烧项目运行成本而自身不愿继续使用该项目,故意拖延验收,故意造成格润公司违约的假象。②项目验收是由金石公司组织,涉案项目地点在金石公司院内,设备启动运行需要通过电脑操作,相关试运行数据均在金石公司处,试运行结束后,金石公司并未及时组织验收,金石公司怠于验收,所以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应该是视同验收。③两份合同是在总合同之外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一年,在此期间,格润公司供货到位后,金石公司从未提出任何质量问题,该两份合同的设备质保期已过,格润公司已按合同预定履行完合同义务,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但是2017年3月的合同,金石公司仅付款70000元,尚欠190000元年未付,金石公司构成违约。④环保局通知是下发金石公司,从内容中看,是要求金石公司限期将设施改造运行自动监测、企业自测等相关支撑材料报送到环保局,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报送上述材料,导致环保局向金石公司下发拆除通知,与格润公司无关。⑤在之前运行中焚烧物并不是合同约定焚烧物,所以之前在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并不能当然的认为运行不合格,因为金石公司在试运行过程中并没有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试运行调试,因为焚烧物的废液浓度的相关参数直接关系到运行结果,所以会议纪要不能证明金石公司所主张的格润公司违约的事实,反而能证明在之前的试运行过程中,金石公司没有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焚烧物,因此出现的问题也不排除是因为该原因而导致。环境影响报告书第2-74页的表2.2-2进入焚烧装置的危废情况一览表显示:丙烯腈蒸馏废液、醋酸蒸馏废液、甲醇废液这三种危废处理量、百分比、每小时处理量、低位热值等均有明确的参数要求,而该报告第2-84页2.4.3配伍系统项下的第二段说明也明确记载:危险废物入炉前,需依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搭配,尽可能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1)要求均衡废物的热值和水分(2)要求均衡入窑废物的成分:根据焚烧危废的性质,均衡配比企业根据生产装置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性质按照比例进行混合,并委托科标检测(青岛)测试中心对各样品的理化特性指标进行分析化验,掌握一定的数据后才能对物料进行搭配,具体配伍比例见报告第2-85页(证据第372页)表2.4-3和表2.4-4拟建项目原料废物组分配伍一览表,该表显示:丙烯腈废液、醋酸废液、甲醇废液的产生量和配伍比例均有明确的参数要求,而且在这三种焚烧物中,甲醇废液的配伍比例要远远高于丙烯腈废液和醋酸废液。但是在实际调试过程中,金石公司在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并未使用上述环评报告中的焚烧物进行调试,之前的调试单纯使用的是丙烯腈废液,所以无法正常燃烧。而环评报告要求要将丙烯腈废液、醋酸废液、甲醇废液按照合理的焚烧物配比入炉焚烧才能达到预期的焚烧指标效果。因此单纯燃烧丙烯腈废液达不到环保验收指标的过错不在格润公司。金石公司应提供经专业检测机构分析化验的相关报告,以证明其在调试过程中添加到焚烧炉内的焚烧物符合环评报告的要求,如果严格按照环评报告所记载的废液物料配比进行焚烧调试的话,从理论上讲,是能够达到环评报告所要求的环评指标的。虽然金石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没有调试成功,但究其原因,应是焚烧物配比未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进行焚烧,导致环评指标达不到要求,未验收通过。⑥涉案项目是土建施工加设备安装项目,从项目整体看,实际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的环保项目,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批立项需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因此,格润公司不可能既是施工单位,也是设计单位。从金石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项目的土建施工图纸和焚烧炉房的布置平面图及焚烧项目工艺流程图均是金石公司委托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而格润公司是根据该设计图纸进行的设备供货。因此金石公司主张格润公司根本违约,首先要证明其委托山东鲁新设计院的设计图纸不存在设计缺陷,其次,要提供其在调试期间所添加的焚烧物经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分析检测后,以合理的配伍比例进行焚烧的检测报告,以证明其提供的调试焚烧物符合环评报告的要求,否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格润公司根本违约。只有在上述因素都完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才能从格润公司处寻找原因,否则,不能单纯以达不到验收标准为由就认定是格润公司根本违约。
一审法院认为,格润公司、金石公司对以下三个问题存在争议:一是焚烧物添加物是否符合技术要求,二是工程设计方案是否存在缺陷,三是焚烧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对于第*个争议问题,格润公司、金石公司在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技术方案中只有丙烯腈和醋酸废液的处理能力分析和排放标准的约定,无添加废液配比比例的约定。在技术协议14.2约定验收时的焚烧物为丙烯腈或醋酸或二者的混合物。在2018年10月25日会议纪要中双方认可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负荷量是因为“本系统设计为丙烯腈及醋酸同时燃烧时的负荷量,而之前的运行经验为单纯醋酸废液无法正常燃烧”。《环境影响报告书》2.4.3载明危险废物入炉前,需依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搭配,尽可能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降低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搭配的过程要特别注意废物之间的相容性,以避免不相容的废物混后产生的不良后果。综合各项文件记载看,技术协议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焚烧物的技术要求不一致,后双方在调试过程中对处理量不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会议纪要中认可单一焚烧物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问题,并对焚烧物标准在会议纪要中进行了约定,即应按照稳定的比例添加焚烧物。结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焚烧物配伍比例的分析,能够说明从技术上要达到合同约定的处理量,应当按照合理比例混合添加焚烧物。对于该问题导致的责任和后果,一方面,金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了合理的焚烧物并向格润公司披露环评报告的技术要求,以致格润公司作为承揽方未全面了解涉案工程的各项技术要求,金石公司作为定作方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指示责任。另一方面,格润公司作为承揽方,又是专业环保设备公司,负有设计、施工、调试等合同义务,对该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方案、环评报告技术要求等各方面应当进行充分全面的了解和专业审核、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但从双方电子邮件等材料看,合同履行中出现了包括焚烧物种类及比例在内的多种技术问题,格润公司甚至未见到环评报告,显然未尽到审慎负责义务,格润公司在未对涉案项目相关基础技术资料进行深入评判了解的情况下即进行了施工,导致涉案工程问题频出,以致最终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
对于第二个争议问题,从承包合同要求及目的看,格润公司对整个系统的设计、供货、施工、调试均有合同义务,双方履行合同的目的是以格润公司的技术等专业能力达到系统按照合同标准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常运行的目标,并非简单的被动的按照金石公司的要求安装施工。格润公司在不具备设计能力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设计并无不当,格润公司以该系统设计由金石公司与山东鲁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制作出具为由,认为其不应承担设计上的缺陷责任,该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格润公司未举证证明调试不成功存在设计缺陷因素。另外,格润公司、金石公司在设备调试及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系统运行的诸多问题并进行了沟通,双方并未完成调试和试运行过程,不能认定金石公司存在拖延验收的情形。
对于第三个争议问题,格润公司安装的焚烧炉经司法鉴定认定存在缺陷,不能达到约定处理量,对此应当由格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能够说明格润公司作为整个项目的设计、供货、施工及调试的承揽负责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未能按照合同要求达到相应的处理能力,在经金石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导致环保验收未通过,涉案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应当予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格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导致合同解除,无权要求金石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中标保证金,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格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242元,由格润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格润公司是否按约履行合同义务,金石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格润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及保证金的请求能否成立。作为承揽方的格润公司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格润公司主张其未实际负责设计,只是按照鲁新公司的设计图纸施工,而设计缺陷是导致按照设计图纸制造的设备运行达不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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