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广州伯朗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山东腾龙机器人有限公司等

发布日期:2022-01-24 浏览次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8384号之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伯朗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群清,国信信扬(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腾龙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长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长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继娟。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伯朗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朗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腾龙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代长龙、杜继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伯朗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群清,被上诉人腾龙公司、代长龙、杜继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部分以(2021)粤01民终18384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先行判决,现双方争议部分已审理终结。
伯朗特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项为,腾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并从2020年6月23日起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款项止,以及担保费1000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腾龙公司、代长龙、杜继娟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案涉买卖合同的第五条均明确约定,乙方逾期5天仍未支付授信赊销款时,甲方因采取法律措施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差旅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由乙方承担。因此伯朗特公司支付的1000元担保费应由腾龙公司、代长龙、杜继娟承担。(二)腾龙公司2020年6月23日支付的2万元并非货款而是其他人工费用,伯朗特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说明三》编号2山东腾龙费用已对此明确,且腾龙公司支付的费用本身就包括配件及人工等费用。伯朗特公司6月11日要求腾龙公司支付22054.47元费用,腾龙公司到6月23日才支付该2万元款项。腾龙公司在(2020)粤0118民初6085号案中答辩称,伯朗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建应支付投资款100万元,可见腾龙公司欠款为100万元,而非98万元。(三)违约金计算时间错误。《工业机器人授信款延期支付申请书》中明确应于2020年3月22日前支付款项,由于资金紧张,申请延期至2020年6月22日前支付50%,到期后按全额50%支付。如到期未付则按合同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合同约定已提授信货物应在当季度最后一月的22日支付货款,那么案涉款项在2020年3月22日即到期,应从此时计算违约金。一审应出现笔误将2020年6月23日误写为2021年6月23日。
腾龙公司、代长龙、杜继娟共同辩称,(一)伯朗特公司要求腾龙公司、代长龙、杜继娟支付担保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伯朗特公司称腾龙公司2020年6月23日支付的2万元系人工费而非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腾龙公司并未认可“山东腾龙费用”中的人工费,也不欠伯朗特公司人工费。其次,伯朗特公司以腾龙公司答辩称100万元系投资款即认可拖欠货款100万元有误。最后,腾龙公司、代长龙、杜继娟一审提交了杜继娟个人向伯朗特公司借款10万元的证据,该10万元包含在《工业机器人授信款延期支付申请书》及一审判决中,除去该10万元,腾龙公司拖欠货款的金额远低于98万元,不存在伯朗特公司认为100万元系腾龙公司实际出资,拒不支付货款的事实。(三)一审判决明确腾龙公司、代长龙、杜继娟同意酌情调整违约金起算日期,伯朗特公司主张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伯朗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腾龙公司、代长龙、杜继娟支付拖欠的催款100万元,并从2020年3月23日起按日承担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至偿还之日,暂计至起诉日为5000元;2.判令腾龙公司、代长龙、杜继娟承担伯朗特公司已支出律师费的5万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以上合计1056000元;3.判令腾龙公司、代长龙、杜继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腾龙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伯朗特公司支付货款98万元及违约金(以9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6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二、腾龙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伯朗特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三、代长龙、杜继娟对腾龙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在**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伯朗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152元,由伯朗特公司负担160元,腾龙公司、代长龙、杜继娟负担6992元。一审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腾龙公司、代长龙、杜继娟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一)伯朗特公司与腾龙公司签订的四份《买卖合同书》均约定,有关交期的违约责任,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调查鉴定费、保全费等。有关授信赊销款违约,乙方逾期5天仍未支付授信赊销款时,甲方因采取法律措施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差旅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由乙方承担。(二)伯朗特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说明三》中,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6月11日伯朗特公司人员发送“山东腾龙费用.xls”文档,该文档记载山东腾龙费用合计22054.47元。
另查,本院(2021)粤01民终18384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就各方当事人无异议部分先行判决为:“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第*项中:被上诉人山东腾龙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伯朗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万元;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上诉人山东腾龙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伯朗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三、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被上诉人代长龙、杜继娟对上诉人山东腾龙机器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在**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一)腾龙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支付的2万元是否为本案的货款;(二)腾龙公司是否应向伯朗特公司支付担保费1000元;(三)一审对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是否正确。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个争议焦点问题。虽然2020年6月11日伯朗特公司人员在微信群发送“山东腾龙费用.xls”文档,记载山东腾龙费用合计22054.47元,但腾龙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支付的2万元款项,已在转账时明确注明为货款。故从款项用途、金额上,均不能明确是腾龙公司支付伯朗特公司所称的人工费用,一审法院将该2万元视为腾龙公司支付的涉案货款,并无不当。一审认定腾龙公司尚欠伯朗特公司货款数额为98万元正确。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因腾龙公司违约引起本案诉讼,伯朗特公司为诉讼保全而向保险公司交纳的担保费1000元是伯朗特公司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伯朗特公司的损失,再结合《买卖合同书》“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调查鉴定费、保全费等。”的约定,该保全担保费应由腾龙公司承担。一审对伯朗特公司该项请求未予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腾龙公司于2020年3月22日签署《工业机器人授信款延期支付申请书》,申请将上述货款延期至2020年6月22日前支付。一审法院将货款98万元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正确,但从2021年6月23日起计算,并无依据,存在错误,结合腾龙公司上述延期支付申请,应从2020年6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综上所述,伯朗特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七条、第*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第*项中违约金部分为:被上诉人山东腾龙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伯朗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9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6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上诉人山东腾龙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伯朗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000元;
四、被上诉人代长龙、杜继娟对上诉人山东腾龙机器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在**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广州伯朗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52元,由上诉人广州伯朗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35元,被上诉人山东腾龙机器人有限公司、代长龙、杜继娟负担7017元。一审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腾龙机器人有限公司、代长龙、杜继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上诉人广州伯朗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310元,被上诉人山东腾龙机器人有限公司、代长龙、杜继娟负担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练长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成宇珑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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