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王某、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2-01-24 浏览次数: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民终12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上诉人之父),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兰香,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川,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该案时,因为受被上诉人的错误、不实陈述的影响,先入为主,带着强烈的感情倾向,违背法官中立原则,从把上诉人作为一个诈骗者、把被上诉人作为一个诈骗案件的受害人的角度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站在一个中立者的立场去全面、客观、公平的审查、分析、判断双方所提交的所有证据,仅片面认定了被上诉人的部分证据,然后加上自己的想象和推理,从而导致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恋爱关系作出了错误的认定。2.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购买车辆支付的购车款认定为彩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款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恋爱期间,被上诉人为表达对上诉人的追求和爱意无偿赠送的礼物,是一般赠与行为,与订婚结婚无关,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范畴。3.一审法院判决让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支付的购车款证据不足,上诉人在一审时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款项无需返还。4.一审法院将2020年4月3日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50000元认定为购车款无证据支持,系认定事实错误。5.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既不存在上诉人借婚姻向被上诉人索取财物的事实,也不存在上诉人索取财物的事实,更不存在上诉人强行向被上诉人索取财物的事实。因此《民法典》第1042条与本案事实不符,不能适用于本案。综上,本案一审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的主要证据:被上诉人书写的赠与书、双方的微信聊天截图、双方的电话录音材料是完全相同的,该部分证据材料就足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感情发展过程、被上诉人自愿赠与购车款购买车辆以及被上诉人自愿放弃通过法律向上诉人要回赠与车辆及车款的权利的事实。
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708488元,其中彩礼款551049元、资金占用费157439元(以每笔彩礼金额为基数,从每笔彩礼支付次日起暂时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退清彩礼之日止,统一以**的每月LPR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费)元;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原告齐某在网络直播平台观看被告王某直播,期间建立微信与电话联系,并确定网恋形式的男女朋友关系。××××年××月,被告王某提出让原告齐某买车写她名字,以此为条件承诺过年带原告齐某回她老家见父母订婚,同居一年结婚。12月原告齐某提出见面,被告王某以工作忙为理由推辞。××××年××月13日,被告王某自行前往保时捷4S店订车,要求原告齐某转账为一台保时捷Macan车型支付订金50000元。2018年12年29日下午,被告王某约原告齐某在保时捷4S店首次见面,原告齐某为被告王某300000元车贷签写担保后,原告齐某刷卡支付372000元完成首付。××××年××月29日,从4S店出来两人去餐厅吃晚饭,吃完后被告王某以晚上要直播为理由自己回家。××××年××月31日,被告王某说要去外地出差,在2019年1月被告在所谓的出差期间自行前往4S店提车,随后在主微信删除原告齐某并拉黑电话,只在副微信保留原告齐某并且很少回复。2019年1-2月,被告王某一直以出差工作忙为理由,推辞过年见父母订婚的事情。2019年1月底,被告王某瞒着原告齐某自行驾驶原告为她购买的新车回老家过年。2019年3-6月,原告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王某交流沟通,希望她能履行承诺,但被告仍然找理由拖延并要求原告齐某为她还车贷。原告齐某为被告王某支付4月、5月车贷18000元。2019年1-6月,被告王某从未与原告齐某见面。××××年××月,被告王某通过微信明确告知原告齐某,不会与他在一起结婚生活,并对原告齐某关于两人现在是何关系的提问不作回应。从双方认识至今,原告为了与被告结婚,在恋爱期间共支付了548050元的彩礼,被告已经独自使用保时捷新车已经两年,被告既不愿意跟原告结婚,并且结束了和原告的恋爱关系,也不愿意退还彩礼。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年××月××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8年时,被告王某在火山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后在该直播平台做主播。原告齐某通过直播平台认识并关注了被告王某,因对被告有好感、爱慕被告,为追求被告而在直播平台给被告刷礼物互动并与被告私信取得电话及微信等联系方式,之后双方聊天,逐渐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11月底左右,双方曾谈论由原告出资购买保时捷Macan车辆事宜,原告齐某也向被告提出希望跟被告王某一起回山东老家见一下被告父母以订立婚约、准备结婚。二、被告王某到佛山顺德保时捷中心(佛山东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看车,并要求原告支付车辆订金。××××年××月13日、12月14日,原告通过转账向该销售公司付款共计50000元。××××年××月29日,原、被告前往佛山顺德保时捷中心,由原告支付购车款371700元,并出具《代付购车款承诺函》。剩余购车款300000元,原、被告申请办理贷款,签订《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合同》,后银行于2019年1月7日审批盖章,分36期付清,每月还款9124元。三、××××年××月31日,原、被告在广州市一麦当劳餐厅见面,原告齐某给被告王某写条一张,载明“我齐某自愿赠与保时捷MACAN给王某,不会因为这个事情跟她有任何争吵,只要她开心就好。”当天,被告王某要去上海出差,由原告齐某将其送至机场,之后至2019年2月21日期间,原告和被告×××22以及×××22两个微信号进行联系,每天询问被告生活、工作等情况并表达对被告的爱慕及想念,期间原告多次询问被告何时回广州,被告均未予明确答复。2019年1月11日,原告询问车贷审批情况,被告(微信号:×××22)回复称“还没通知我”“估计快了”。2019年1月12日,被告给原告发消息称“我这个号不用了要作为医美工作号啦,请加倩宝另一个号”。2019年1月18日,原告给被告×××22微信号发消息失败,显示“还不是他(她)的朋友”,原告问被告(微信号:×××22)“你还在上海吗,还是回广州提了车了啊”,被告回复称“在上海”,原告又问“那什么时候去青岛,还有,提车怎么安排”,对此被告未予回复。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询问被告下落并要寻找,均遭被告拒绝,原告寻而不见。在2019年1月5日,被告曾提出看好一件大衣价格10000多元,并表示很喜欢,但原告未予购买,之后在2019年2月16日,双方在微信聊天中被告又提到“衣服都没买,还在那里到处花钱”,原告说“那件衣服买淘宝的可以吗,8800元,我把钱转给你”,当天原告给被告微信转账10000元。2019年2月21日,原告给被告发消息称“我父母已经去过4S店,你提了车,现在我们这个事情是要继续还是结束,你直接说吧,我们现在是什么情况,说好的带我回去呢,如果你不想和我在一起,就直接说吧”,对此被告回复“我在旅游,别烦!”,双方又就所购买的保时捷Macan车辆事宜发生争吵,不欢而散。经查,案涉该保时捷Macan由被告王某自行从广东佛山顺德保时捷中心提走,并于2019年2月25日在青岛市注册登记,登记车主为被告王某,车牌号鲁B1××××,该车由被告王某使用至今。四、2019年2月24日,原告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盛平派出所报警称被诈骗432000元,要求处理。××××年××月××日,盛平派出所找被告王某进行调查询问。在此之后原、被告又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联系,原告为继续追求被告而在2019年4月3日、5月5日分别给被告转账9200元,合计18400元,用以偿还车辆贷款。2019年12月26日,原告齐某到盛平派出所说明情况并补充证据,要求公安机关继续处理。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想与被告见面并发展恋爱关系,但被告拒绝见面,因此双方未能见面,也未一起生活。五、2019年12月31日,盛平派出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原告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之后又于2020年2月20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2020年2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决定。六、在此之后,原、被告仍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原告不断表达对被告的爱慕和追求,并于2020年3月1日给被告转账9200元用于偿还车辆贷款,转账2900元作为疫情期间生活费,于2020年3月8日分别转账给被告1300元、650元作为消费支出。2020年4月1日,原告到青岛被告家看望被告父母,并购买烟酒茶、手镯等礼品送给被告父母。原告在被告家中居住有4、5天时间,原告于2020年4月3日转账给被告50000元,又于××××年××月××日转账给被告9200元用于偿还车辆贷款,期间原告还曾支付被告消费款项,也曾与被告及家人商量购买别墅、结婚等事,之后原、被告发生激烈争吵,原告离开。七、原告仍旧追求被告,但未有结果。2020年7月10日,原告给被告发微信称“我和家人谈了,彩礼二十万拿不出来……现在这个情况,你觉得可以接受,那我们可以继续谈,你觉得不行,那就只能这样了”。此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支付的款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在2020年8月18日拟定诉状后以民间借贷为由将被告王某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对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粤0307民初3776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之后原告齐某又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诉来法院要求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庭审调查可见,原、被告均认可原告齐某是通过直播平台认识被告王某而后追求被告,双方曾系恋爱、情侣关系,在此期间原告频频表达对被告的爱慕及追求,并给被告支付购车款及其他款项。现双方关系破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等彩礼款,对此被告认为该不是彩礼,不认可原告请求,也不同意返还。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所诉购车款等是彩礼还是原告的无偿赠与,是否应当返还。首先,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财物,其性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未达成结婚目的,男方有权要求解除赠与关系,返还彩礼。原告称,给被告支付购车款是因为想要与被告一起回老家见被告父母与被告订立婚约。对此深圳市公安局盛平派出所在××××年××月××日曾询问被告“齐某称买车的时候有说过买完车你和他一起回你老家订婚,请说明一下?”被告王某称“当时在我俩商量买车之前是这么说的,车买了后,感情也谈了这么久了,年后就和他一起回一趟山东老家见一下我的父母,如果感情发展顺利的话就先订婚后结婚。”据此可见,原告就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为被告支付的购车款及车辆贷款,该应当视为彩礼。而原告在2019年2月16日支付给被告的10000元是为取悦被告让被告购买所看中的衣服,原告在2020年3月1日转账给被告的2900元、在2020年3月8日转账给被告的1300元、650元也是为取悦被告而支付的疫情期间生活费及消费性支出,原告所称的在2020年4月1日给被告父母购买烟酒茶手镯等礼品花费、在2020年4月4日给被告购买养生卡花费的2000元以及2020年6月5日转账给被告的打车费999元,该均是原告为取悦被告,并且是在双方交往期间的花费,该部分费用合计42549元,不应认定为彩礼。其次,原告在××××年××月29日为被告支付购车款,之后被告从××××年××月31日起就以出差、工作忙等为由拒绝与原告见面,至2019年2月21日双方主要通过微信联系,但在此期间被告却又自行前往广东佛山4S店将所购车辆提走回青岛注册,并且对于原告每日在微信上的询问及示爱,被告也未如实回答而是避而不谈。××××年××月××日,被告王某在接受盛平派出所询问时也自认双方恋爱期间仅见面3-4次左右,在2019年2月21日与原告大吵一架并将原告拉黑后不再联系,是在原告2019年2月24日向盛平派出所报警之后,被告又和原告联系,但仍拒绝原告的见面要求。被告以上行为未表现出与原告的正常恋爱及交往的意愿,而是明知原告对自己有好感想要追求自己结婚,因此要求原告支付四、五十万之巨的购车款,被告以恋爱期间原告出具的纸条、微信记录来主张该系原告的无偿赠与,该情形于情不符、于理不合。《**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原告曾向被告提出缔结婚姻的意愿,给被告支付的购车款项金额较大,超出双方日常交往礼尚往来的范畴,现被告主张原告在双方交往期间给予的款项仅系一般赠与而非出于结婚的彩礼给付,收取的款项不应返还。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被告因此取得的款项,应当返还原告。第三,《民法典》第*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就是反对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本案中,双方恋爱及原告转账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是《**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试图以金钱物质条件来赢得被告的关注并与被告结婚,而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巨额购车款,在交往后期又要求原告购买别墅、支付200000元彩礼款才继续,双方均未树立正确婚恋观念,这种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恋爱及婚姻,往往也会因金钱的缺失而倒塌,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对于这种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应予以批评、抵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支付的购车款及车辆贷款合计508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款项合计42549元,法院之前已经论述该不应认定为彩礼,因此对于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于法无据,对此亦不予支持。最后,原告虽曾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但又撤诉,对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未作出实体处理,原告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诉来法院,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被告王某自2019年1月份自行将车辆从佛山4S店提走后注册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一直使用该车辆至今,经法院询问,被告主张车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将车辆交付原告并由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对此经法院多次联系调解不成。判决:一、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齐某购车款项合计508500元;二、驳回原告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85元,保全申请费4062元,合计14947元,由原告齐某负担20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12947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证据:自愿赠与书一份、短信息一份、微信截图一宗、电话录音材料。拟证明:涉案车辆是齐某自愿赠与王某的,与订婚结婚无关,30万元贷款会还给王某,另外再给王某20万元作为补偿,且于2020年2月23日齐某给王某发送微信明确表示齐某郑重承诺:自愿放弃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愿赠与给王某的保时捷的权利。被上诉人同一审的质证意见。是被上诉人逗上诉人开心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既不是老乡不是同学也不是同事,只存在男女朋友的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与结婚为目的的交往,被上诉人给了上诉人大量的财产,在结婚不成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退还,赠送车辆以及钱款的行为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结婚不成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退还。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交往从2018年10月开始谈恋爱,到2019年2月21日王某就把齐某拉黑了,中间只见过2到3次面,王某得到钱款之后就把齐某拉黑了。
本院认为,本案系返还财产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案涉508500元购车款性质是否属于彩礼;二、被上诉人支付508500元购车款是否属于附解除条件赠与。
关于焦点问题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条所称的彩礼是指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以结婚为目的,婚前给予一方一定数量金钱或者物品的行为。本条适用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一、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的;二、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这种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三、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四、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苦难的。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因给付彩礼致使给付人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具体到本案,首先,案涉的508500元购车款是否属于彩礼,要看本地区是否存在结婚前给付车辆的习俗,事实上本地区并没有需要婚前给女方购车的习俗。其次,上诉人提交的落款时间为××××年××月31日被上诉人书写的文字载明:“我齐某自愿赠与保时捷MACAN给王某,不会因为这个事情跟她有任何争吵只要她开心就好”,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支付购车款时是自愿的,并不存在其他人的迫使和压力。再次,经审理查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最后,被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致使给付人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508500元购车款并不具有彩礼的法律特性,该款的法律性质不属于彩礼,被上诉人基于给付彩礼而主张的返还请求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本院认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即所附条件必须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前以要约的形式明确向相对方发出,对方清楚了所附条件并承诺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同理,附条件赠与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赠与人发出赠与要约时明确表达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受赠人了解所附条件并表示接受赠与后附条件赠与行为成立。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支付508500元购车款是否属于附条件赠与要看被上诉人支付购车款时是否向上诉人表达了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本院认为,公安局盛平派出所记录的“齐某称买车的时候有说过买完车你和他一起回你老家订婚”的含义,根据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应该解释为先买车,然后回家订婚,买车和订婚是两个并列的关系,从文义上不能解释为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王某回答是“当时在我俩商量买车之前是这么说的,车买了后,感情也谈了这么久了,年后就和他一起回一趟山东老家见一下我的父母,如果感情发展顺利的话就先订婚后结婚。”上诉人的回答也反映了上诉人的理解也是买车和订婚是两个并列的关系,上诉人的理解和被上诉人外在表示的意思是一致的,上诉人表示接受赠与是对单纯赠与的承诺。另,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赠与购车款时并未设定条件,被上诉人对其赠与行为是否附条件实际并不清楚,可能存在赠与的动机是希望与上诉人结婚,但内心的动机并未体现在对外的意思表示上。以至于双方发生纠纷后,被上诉人先向公安机关报警称上诉人实施诈骗,撤回报警后又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上诉人。
另一方面,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发送的微信记录载明“警察那边我会去解释清楚保时捷Macan是我自愿赠与给你的和订婚结婚无关”“等见面了写个正式的赠与拿去公证让你放心”“我齐某郑重承诺,放弃通过法律要回自愿赠与王某的保时捷Macan的权利”,上述微信内容也证实了被上诉人赠与时并没有以订婚为条件。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大量的微信记录说明双方存在经常性的交流沟通,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借结婚强行索取彩礼。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支付508500元购车款时未附加订婚为条件,上诉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车辆已将交付给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赠与行为完成,上诉人取得涉案保时捷Macan的所有权,被上诉人不享有赠与人的撤销权。被上诉人主张返还赠与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款第*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85元,保全申请费4062元,合计14947元,由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85元,由齐某负担,因王某已经预交,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海东
审 判 员 袁金宏
审 判 员 牛珍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文雪
书 记 员 王 倩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民终12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上诉人之父),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兰香,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川,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该案时,因为受被上诉人的错误、不实陈述的影响,先入为主,带着强烈的感情倾向,违背法官中立原则,从把上诉人作为一个诈骗者、把被上诉人作为一个诈骗案件的受害人的角度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站在一个中立者的立场去全面、客观、公平的审查、分析、判断双方所提交的所有证据,仅片面认定了被上诉人的部分证据,然后加上自己的想象和推理,从而导致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恋爱关系作出了错误的认定。2.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购买车辆支付的购车款认定为彩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款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恋爱期间,被上诉人为表达对上诉人的追求和爱意无偿赠送的礼物,是一般赠与行为,与订婚结婚无关,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范畴。3.一审法院判决让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支付的购车款证据不足,上诉人在一审时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款项无需返还。4.一审法院将2020年4月3日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50000元认定为购车款无证据支持,系认定事实错误。5.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既不存在上诉人借婚姻向被上诉人索取财物的事实,也不存在上诉人索取财物的事实,更不存在上诉人强行向被上诉人索取财物的事实。因此《民法典》第1042条与本案事实不符,不能适用于本案。综上,本案一审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的主要证据:被上诉人书写的赠与书、双方的微信聊天截图、双方的电话录音材料是完全相同的,该部分证据材料就足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感情发展过程、被上诉人自愿赠与购车款购买车辆以及被上诉人自愿放弃通过法律向上诉人要回赠与车辆及车款的权利的事实。
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708488元,其中彩礼款551049元、资金占用费157439元(以每笔彩礼金额为基数,从每笔彩礼支付次日起暂时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退清彩礼之日止,统一以**的每月LPR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费)元;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原告齐某在网络直播平台观看被告王某直播,期间建立微信与电话联系,并确定网恋形式的男女朋友关系。××××年××月,被告王某提出让原告齐某买车写她名字,以此为条件承诺过年带原告齐某回她老家见父母订婚,同居一年结婚。12月原告齐某提出见面,被告王某以工作忙为理由推辞。××××年××月13日,被告王某自行前往保时捷4S店订车,要求原告齐某转账为一台保时捷Macan车型支付订金50000元。2018年12年29日下午,被告王某约原告齐某在保时捷4S店首次见面,原告齐某为被告王某300000元车贷签写担保后,原告齐某刷卡支付372000元完成首付。××××年××月29日,从4S店出来两人去餐厅吃晚饭,吃完后被告王某以晚上要直播为理由自己回家。××××年××月31日,被告王某说要去外地出差,在2019年1月被告在所谓的出差期间自行前往4S店提车,随后在主微信删除原告齐某并拉黑电话,只在副微信保留原告齐某并且很少回复。2019年1-2月,被告王某一直以出差工作忙为理由,推辞过年见父母订婚的事情。2019年1月底,被告王某瞒着原告齐某自行驾驶原告为她购买的新车回老家过年。2019年3-6月,原告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王某交流沟通,希望她能履行承诺,但被告仍然找理由拖延并要求原告齐某为她还车贷。原告齐某为被告王某支付4月、5月车贷18000元。2019年1-6月,被告王某从未与原告齐某见面。××××年××月,被告王某通过微信明确告知原告齐某,不会与他在一起结婚生活,并对原告齐某关于两人现在是何关系的提问不作回应。从双方认识至今,原告为了与被告结婚,在恋爱期间共支付了548050元的彩礼,被告已经独自使用保时捷新车已经两年,被告既不愿意跟原告结婚,并且结束了和原告的恋爱关系,也不愿意退还彩礼。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年××月××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8年时,被告王某在火山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后在该直播平台做主播。原告齐某通过直播平台认识并关注了被告王某,因对被告有好感、爱慕被告,为追求被告而在直播平台给被告刷礼物互动并与被告私信取得电话及微信等联系方式,之后双方聊天,逐渐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11月底左右,双方曾谈论由原告出资购买保时捷Macan车辆事宜,原告齐某也向被告提出希望跟被告王某一起回山东老家见一下被告父母以订立婚约、准备结婚。二、被告王某到佛山顺德保时捷中心(佛山东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看车,并要求原告支付车辆订金。××××年××月13日、12月14日,原告通过转账向该销售公司付款共计50000元。××××年××月29日,原、被告前往佛山顺德保时捷中心,由原告支付购车款371700元,并出具《代付购车款承诺函》。剩余购车款300000元,原、被告申请办理贷款,签订《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合同》,后银行于2019年1月7日审批盖章,分36期付清,每月还款9124元。三、××××年××月31日,原、被告在广州市一麦当劳餐厅见面,原告齐某给被告王某写条一张,载明“我齐某自愿赠与保时捷MACAN给王某,不会因为这个事情跟她有任何争吵,只要她开心就好。”当天,被告王某要去上海出差,由原告齐某将其送至机场,之后至2019年2月21日期间,原告和被告×××22以及×××22两个微信号进行联系,每天询问被告生活、工作等情况并表达对被告的爱慕及想念,期间原告多次询问被告何时回广州,被告均未予明确答复。2019年1月11日,原告询问车贷审批情况,被告(微信号:×××22)回复称“还没通知我”“估计快了”。2019年1月12日,被告给原告发消息称“我这个号不用了要作为医美工作号啦,请加倩宝另一个号”。2019年1月18日,原告给被告×××22微信号发消息失败,显示“还不是他(她)的朋友”,原告问被告(微信号:×××22)“你还在上海吗,还是回广州提了车了啊”,被告回复称“在上海”,原告又问“那什么时候去青岛,还有,提车怎么安排”,对此被告未予回复。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询问被告下落并要寻找,均遭被告拒绝,原告寻而不见。在2019年1月5日,被告曾提出看好一件大衣价格10000多元,并表示很喜欢,但原告未予购买,之后在2019年2月16日,双方在微信聊天中被告又提到“衣服都没买,还在那里到处花钱”,原告说“那件衣服买淘宝的可以吗,8800元,我把钱转给你”,当天原告给被告微信转账10000元。2019年2月21日,原告给被告发消息称“我父母已经去过4S店,你提了车,现在我们这个事情是要继续还是结束,你直接说吧,我们现在是什么情况,说好的带我回去呢,如果你不想和我在一起,就直接说吧”,对此被告回复“我在旅游,别烦!”,双方又就所购买的保时捷Macan车辆事宜发生争吵,不欢而散。经查,案涉该保时捷Macan由被告王某自行从广东佛山顺德保时捷中心提走,并于2019年2月25日在青岛市注册登记,登记车主为被告王某,车牌号鲁B1××××,该车由被告王某使用至今。四、2019年2月24日,原告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盛平派出所报警称被诈骗432000元,要求处理。××××年××月××日,盛平派出所找被告王某进行调查询问。在此之后原、被告又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联系,原告为继续追求被告而在2019年4月3日、5月5日分别给被告转账9200元,合计18400元,用以偿还车辆贷款。2019年12月26日,原告齐某到盛平派出所说明情况并补充证据,要求公安机关继续处理。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想与被告见面并发展恋爱关系,但被告拒绝见面,因此双方未能见面,也未一起生活。五、2019年12月31日,盛平派出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原告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之后又于2020年2月20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2020年2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决定。六、在此之后,原、被告仍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原告不断表达对被告的爱慕和追求,并于2020年3月1日给被告转账9200元用于偿还车辆贷款,转账2900元作为疫情期间生活费,于2020年3月8日分别转账给被告1300元、650元作为消费支出。2020年4月1日,原告到青岛被告家看望被告父母,并购买烟酒茶、手镯等礼品送给被告父母。原告在被告家中居住有4、5天时间,原告于2020年4月3日转账给被告50000元,又于××××年××月××日转账给被告9200元用于偿还车辆贷款,期间原告还曾支付被告消费款项,也曾与被告及家人商量购买别墅、结婚等事,之后原、被告发生激烈争吵,原告离开。七、原告仍旧追求被告,但未有结果。2020年7月10日,原告给被告发微信称“我和家人谈了,彩礼二十万拿不出来……现在这个情况,你觉得可以接受,那我们可以继续谈,你觉得不行,那就只能这样了”。此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支付的款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在2020年8月18日拟定诉状后以民间借贷为由将被告王某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对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粤0307民初3776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之后原告齐某又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诉来法院要求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庭审调查可见,原、被告均认可原告齐某是通过直播平台认识被告王某而后追求被告,双方曾系恋爱、情侣关系,在此期间原告频频表达对被告的爱慕及追求,并给被告支付购车款及其他款项。现双方关系破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等彩礼款,对此被告认为该不是彩礼,不认可原告请求,也不同意返还。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所诉购车款等是彩礼还是原告的无偿赠与,是否应当返还。首先,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财物,其性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未达成结婚目的,男方有权要求解除赠与关系,返还彩礼。原告称,给被告支付购车款是因为想要与被告一起回老家见被告父母与被告订立婚约。对此深圳市公安局盛平派出所在××××年××月××日曾询问被告“齐某称买车的时候有说过买完车你和他一起回你老家订婚,请说明一下?”被告王某称“当时在我俩商量买车之前是这么说的,车买了后,感情也谈了这么久了,年后就和他一起回一趟山东老家见一下我的父母,如果感情发展顺利的话就先订婚后结婚。”据此可见,原告就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为被告支付的购车款及车辆贷款,该应当视为彩礼。而原告在2019年2月16日支付给被告的10000元是为取悦被告让被告购买所看中的衣服,原告在2020年3月1日转账给被告的2900元、在2020年3月8日转账给被告的1300元、650元也是为取悦被告而支付的疫情期间生活费及消费性支出,原告所称的在2020年4月1日给被告父母购买烟酒茶手镯等礼品花费、在2020年4月4日给被告购买养生卡花费的2000元以及2020年6月5日转账给被告的打车费999元,该均是原告为取悦被告,并且是在双方交往期间的花费,该部分费用合计42549元,不应认定为彩礼。其次,原告在××××年××月29日为被告支付购车款,之后被告从××××年××月31日起就以出差、工作忙等为由拒绝与原告见面,至2019年2月21日双方主要通过微信联系,但在此期间被告却又自行前往广东佛山4S店将所购车辆提走回青岛注册,并且对于原告每日在微信上的询问及示爱,被告也未如实回答而是避而不谈。××××年××月××日,被告王某在接受盛平派出所询问时也自认双方恋爱期间仅见面3-4次左右,在2019年2月21日与原告大吵一架并将原告拉黑后不再联系,是在原告2019年2月24日向盛平派出所报警之后,被告又和原告联系,但仍拒绝原告的见面要求。被告以上行为未表现出与原告的正常恋爱及交往的意愿,而是明知原告对自己有好感想要追求自己结婚,因此要求原告支付四、五十万之巨的购车款,被告以恋爱期间原告出具的纸条、微信记录来主张该系原告的无偿赠与,该情形于情不符、于理不合。《**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原告曾向被告提出缔结婚姻的意愿,给被告支付的购车款项金额较大,超出双方日常交往礼尚往来的范畴,现被告主张原告在双方交往期间给予的款项仅系一般赠与而非出于结婚的彩礼给付,收取的款项不应返还。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被告因此取得的款项,应当返还原告。第三,《民法典》第*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就是反对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本案中,双方恋爱及原告转账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是《**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试图以金钱物质条件来赢得被告的关注并与被告结婚,而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巨额购车款,在交往后期又要求原告购买别墅、支付200000元彩礼款才继续,双方均未树立正确婚恋观念,这种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恋爱及婚姻,往往也会因金钱的缺失而倒塌,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对于这种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应予以批评、抵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支付的购车款及车辆贷款合计508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款项合计42549元,法院之前已经论述该不应认定为彩礼,因此对于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于法无据,对此亦不予支持。最后,原告虽曾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但又撤诉,对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未作出实体处理,原告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诉来法院,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被告王某自2019年1月份自行将车辆从佛山4S店提走后注册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一直使用该车辆至今,经法院询问,被告主张车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将车辆交付原告并由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对此经法院多次联系调解不成。判决:一、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齐某购车款项合计508500元;二、驳回原告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85元,保全申请费4062元,合计14947元,由原告齐某负担20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12947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证据:自愿赠与书一份、短信息一份、微信截图一宗、电话录音材料。拟证明:涉案车辆是齐某自愿赠与王某的,与订婚结婚无关,30万元贷款会还给王某,另外再给王某20万元作为补偿,且于2020年2月23日齐某给王某发送微信明确表示齐某郑重承诺:自愿放弃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愿赠与给王某的保时捷的权利。被上诉人同一审的质证意见。是被上诉人逗上诉人开心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既不是老乡不是同学也不是同事,只存在男女朋友的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与结婚为目的的交往,被上诉人给了上诉人大量的财产,在结婚不成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退还,赠送车辆以及钱款的行为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结婚不成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退还。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交往从2018年10月开始谈恋爱,到2019年2月21日王某就把齐某拉黑了,中间只见过2到3次面,王某得到钱款之后就把齐某拉黑了。
本院认为,本案系返还财产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案涉508500元购车款性质是否属于彩礼;二、被上诉人支付508500元购车款是否属于附解除条件赠与。
关于焦点问题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条所称的彩礼是指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以结婚为目的,婚前给予一方一定数量金钱或者物品的行为。本条适用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一、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的;二、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这种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三、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四、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苦难的。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因给付彩礼致使给付人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具体到本案,首先,案涉的508500元购车款是否属于彩礼,要看本地区是否存在结婚前给付车辆的习俗,事实上本地区并没有需要婚前给女方购车的习俗。其次,上诉人提交的落款时间为××××年××月31日被上诉人书写的文字载明:“我齐某自愿赠与保时捷MACAN给王某,不会因为这个事情跟她有任何争吵只要她开心就好”,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支付购车款时是自愿的,并不存在其他人的迫使和压力。再次,经审理查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最后,被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致使给付人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508500元购车款并不具有彩礼的法律特性,该款的法律性质不属于彩礼,被上诉人基于给付彩礼而主张的返还请求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本院认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即所附条件必须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前以要约的形式明确向相对方发出,对方清楚了所附条件并承诺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同理,附条件赠与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赠与人发出赠与要约时明确表达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受赠人了解所附条件并表示接受赠与后附条件赠与行为成立。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支付508500元购车款是否属于附条件赠与要看被上诉人支付购车款时是否向上诉人表达了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本院认为,公安局盛平派出所记录的“齐某称买车的时候有说过买完车你和他一起回你老家订婚”的含义,根据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应该解释为先买车,然后回家订婚,买车和订婚是两个并列的关系,从文义上不能解释为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王某回答是“当时在我俩商量买车之前是这么说的,车买了后,感情也谈了这么久了,年后就和他一起回一趟山东老家见一下我的父母,如果感情发展顺利的话就先订婚后结婚。”上诉人的回答也反映了上诉人的理解也是买车和订婚是两个并列的关系,上诉人的理解和被上诉人外在表示的意思是一致的,上诉人表示接受赠与是对单纯赠与的承诺。另,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赠与购车款时并未设定条件,被上诉人对其赠与行为是否附条件实际并不清楚,可能存在赠与的动机是希望与上诉人结婚,但内心的动机并未体现在对外的意思表示上。以至于双方发生纠纷后,被上诉人先向公安机关报警称上诉人实施诈骗,撤回报警后又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上诉人。
另一方面,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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