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北京好希望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乐高文化传播

发布日期:2022-01-24 浏览次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民终1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好希望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楼**0806。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才,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乐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华夏大道北侧花石万创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范永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燕浩,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好希望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希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乐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希望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好希望公司不返还开封公司加盟费、管理费及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19750元,不赔偿开封公司损失39486元或发回重审;2.由开封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好希望公司违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好希望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9日、2018年4月17日向开封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解约通知书》,上述通知书中均明确载明了开封公司存在违约,好希望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未提供准确的区域划分信息,好希望公司有权要求其补交相关费用;未经好希望公司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增设校区、不得私自变更校区地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办理完毕办学许可证。一审法院认定开封公司在回复好希望公司的沟通函中并未就办学资质问题进行过交流与事实不符,而且开封公司所提供的好希望公司《整改通知单》和《解约通知单》中并没有好希望公司的盖章,因而系伪造,与好希望公司所邮寄的完全不符。好希望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开封公司时,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期限也已经届满,故好希望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二、开封公司存在好希望公司可以行使单方解除加盟合同的违约行为。首先,开封公司在塞纳左岸开设校区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新增校区,即使缺乏证据证明,也是属于未经好希望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校区地址的违约行为,应当另行支付加盟费用,故好希望公司可以不经开封公司同意进行单方解约。一审法院认定开封公司变更校区地址得到了好希望公司的同意错误。其次,一审法院已经在判决书中认定开封公司未办理办学许可证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办学许可证》是开展美术培训教育的法定必备条件,开封公司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形下进行美术教育相关培训属于违法行为,即使双方约定了六个月的宽限期,但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好希望公司解除涉案合同并对开封公司停止提供服务不属于违约行为。三、好希望公司不应再向开封公司返还加盟费、管理费、保证金共计119750元。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好希望公司并没有违约行为,合同的解除完全是因为开封公司违约所造成的,因此,好希望公司不应返还上述费用。2.一审法院对上述费用的计算标准错误。(1)关于加盟费。涉案双方分别于2017年10月19日、10月24日重新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对各项服务的价值重新确定并作出了优惠,一审法院对原本就已经重新确定优惠的价值再次进行打折处理,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另外好希望公司还为开封公司提供了电子一卡通及《经营管理手册》《品牌使用规范》等总共价值10万元的服务,如果法院判决返还,该费用也应当予以扣除。(2)关于管理费、服务费12000元。因好希望公司已经向开封公司提供了服务和相应支持,该费用不应再退还。(3)关于保证金。根据涉案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结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开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该保证金不应再退还,即使好希望公司愿意退还该保证金,那也应当是在开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交接手续后再退还。四、一审法院判决好希望公司需支付开封公司房屋租赁费用等损失赔偿费用共计39486元错误。1.对一审中开封公司2017年12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性有异议。2.开封公司所主张的其余费用提供的均是收款收据,没有正规的发票,也没有转账凭证,无法确定上述花费支出是否真实。3.正如一审判决书中所述,好希望公司确实存在上述费用支出,那也是为正常办学获得利润所必须支出的,且有些诸如甲醛处理费、派单拓客费等不属于必须支出的费用,双方在终止合作后,开封公司的正常合理支付也不会丧失价值、更不会产生损失。且通过好希望公司开庭时所提供的视听资料,截至2018年9月,开封公司仍然在继续经营美术教育。
开封公司辩称,一、好希望公司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其违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1.加盟区域的四至范围非常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并没有出现超出加盟区域的任何违约行为,且行政区划的描述性错误是由对方员工在收费选址的过程中落实并书写的。且不说行政区划的描述性错误并不影响双方约定的四至内区域,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即使行政区划的描述性错误影响了合同的履行,那么也应由好希望公司承担该过失造成的结果。2.开封公司未增设校区,未私自超出合同约定变更校区地址。3.好希望公司自2018年3月停止向开封公司发送课件,致使开封公司无法向已招收成班的学员进行授课,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已构成严重违约,此时开封公司已提交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资料。4.好希望公司向开封公司于2018年4月1日发送的《整改通知单》和2018年4月16日发送的《解约通知单》确实没有加盖好希望公司公章,但该证据是真实的,开封公司提供了EMS快递底单和快递袋证据佐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好希望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供的另外的《整改通知书》和《解约通知书》上有好希望公司印章,进一步证明该文件是伪造的,因为如果是真实的,那么好希望公司不应持有原件。5.开封公司收到的《整改通知单》和《解约通知单》并未提及除在其非授权区域内运营双方合同约定的课程体系之外的整改和解约理由。另外,在《整改通知单》中,好希望公司言明要向开封公司罚款5000元,而作为民营企业的好希望公司并没有向任何主体进行罚款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封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二、好希望公司所列举的开封公司的违约行为不成立。1.汉兴路50号和塞纳左岸公寓同属于龙亭区,并不分属两个区域,鼓楼区的书写是双方认知的错误,并且最终是由好希望公司分管员工落实并填写的。2.开封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证据,一审法院采纳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从开封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得知,在开封公司开业后,好希望公司员工曾向开封公司发送教学课件,以实际行动认可开封公司的选址开业。这一点,好希望公司在一审法庭上也予以认可。3.双方的争议至开封公司提起诉讼始终未言及办学许可证之事项,好希望公司向开封公司解约的理由亦未言及此事项,该事项并不是双方发生争议的基础原因。三、一审法院认为开封公司违约,无事实和法律基础。由于开封公司想早日结束与好希望公司的纠纷,使遭受的损失早日得到赔偿,故未提起上诉,但是并不认同一审法院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开封公司提供的加盟区划有误构成违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开封公司补充答辩意见:1.开封公司并没有继续进行美术培训教育。2.好希望公司所说的服务管理费、品牌使用费等各项费用是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优惠的费用,如果没有优惠的话,这些费用也应当认定为开封公司的损失。关于好希望公司提出的经营管理损失、品牌使用规范等价值10万元的服务,该价值的确定没有任何依据。退一步讲,即使该服务真的价值10万元,但是因为好希望公司的违约,开封公司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该服务也没有享受。整个事件就是开封公司缴纳了各项费用,并按照好希望公司的要求进行了装修,但最终却无法进行美术培训项目,特定的装修也无法使用。故好希望公司应当就其违约行为退还开封公司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开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开封公司和好希望公司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单店)》解除;2.依法判决好希望公司返还授权加盟相关费用1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依法判决好希望公司向开封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补充暂计至起诉之日的经济损失218950元(起诉后若有损失继续发生,则按照实际损失额另计);4.判令诉讼费用由好希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11日,好希望公司与范永刚签订《特许加盟意向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交纳加盟意向保证金壹万元整;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协议并乙方向甲方交纳加盟意向保证金之日起即视为乙方愿意成为甲方的特许加盟商,甲方确认乙方的加盟预定资格。本协议有效期为甲方自收到乙方本意向协议书所约定加盟意向保证金之日即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1月11日止。协议还约定了其它事项。
2017年10月16日,开封公司向好希望公司支付加盟意向金1万元。
2017年10月19日,开封公司、好希望公司签订《连锁加盟合同(单店)》,主要内容如下:合同第三条约定,双方合作期限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8日终止,期限为三年;合同第四条约定,按照开封公司(乙方)所提供的区划信息,截至本合同签订日期,开封公司所在加盟城市根据好希望公司(甲方)细分市场,合同期内,好希望公司以区域排他性的方式许可开封公司加盟,加盟区域为开封市鼓楼区汉兴路50号直径3公里范围内(直径距离以高德或百度电子地图直线距离为准),在此区域内好希望公司仅授权开封公司加盟经营,具体加盟校区的四至为:东至西环城路、西至金明西街、南至魏都路、北至万胜路,以保护开封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及利润。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在开封公司正当运营“睎望美术教育”课程体系的过程中,好希望公司向开封公司提供统一的经营管理方法、运营模式、教辅材料、教学模式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服务和支持。第十条第2款约定,开封公司在选择校址时,好希望公司有偿提供必要的人员予以协助,并提供合理建议,开封公司最终确认提供坐落于开封市鼓楼区汉偿街50号的房屋作为其加盟校面积营业场所,面积为350平方米。第十六条约定,上述授权加盟服务费用甲方实际收取壹拾贰万捌千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该费用。除了由于甲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以外,上述费用一旦交纳,概不退还。第十八条第1款约定,乙方应按年度向甲方支付综合服务费用: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合作之日起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壹万贰千元,作为2017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的服务费,自2018年10月19日每年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万肆仟元的服务费,该费用应于上一年度的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支付,按每日100元收取滞纳金;如超过30日仍未付的,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甲方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乙方须取得执照并经甲方授权,方可以经营甲方所指定的加盟校,并须遵守国家的一切法令、法规。第二十七条第1款约定,由本协议约定的原因引起的协议解除,由过错方赔偿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2017年10月19日,开封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永刚签署《加盟校选址培训和现场选址服务协议》一份,载明:校区为开封鼓楼区汉兴路校区,协助选址价值5000元人民币。2017年10月23日,开封公司向好希望公司支付加盟费尾款118000元,综合服务费12000元,保证金2万元。
2017年10月24日,开封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永刚签署《加盟校装修设计协议》,主要载明:明确本次的装修图纸价值,本次装修图纸价值原价为150元/平方米,现在优惠价为100元/平方米,鼓楼汉兴校区350平方米,价值35000元。10月26日,好希望公司向开封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装修图纸。2017年10月24日签订的加盟校装修协议(协议第二条注明校区为开封鼓楼区汉兴校区)。按照《连锁加盟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有偿出具装修设计系列图纸。
2017年10月24日,开封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永刚签署《盟校初期管理培训的培训协议》一份,载明:好希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鼓楼区汉兴路(单店)范永刚进行了校长培训,本次培训价值为10000元人民币。本次培训费用包含在加盟费和年度管理费中。2017年10月24日,开封公司工作人员李贵娟、郭美娟、何艳慧、分别签署的盟校新师培训的培训协议三份,载明:好希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鼓楼区汉兴路(单店)李贵娟、郭美娟、何艳慧进行了教师培训,培训价值为10000元/人次,总价值为30000元。
2017年10月28日,开封公司向好希望公司工作人员王建伟支付差旅费648元。2017年12月,开封公司变更营业地址至塞纳左岸公寓22楼,并在好希望公司的指导下进行了装修。
2017年12月27日,开封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永刚与郑州易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赁塞纳左岸公寓,期限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月租金8200元,开封公司已付49200元。
2017年12月27日,开封公司与开封百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好希望公司对开封公司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共支付103668元。
2017年12月27日,开封公司购买“希望美术区美术用桌”,支付5560元。
2018年1月7日,开封公司向左岸公寓物业公司交纳公共区域能耗费400元。
开封公司向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塞纳左岸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954元。
2018年3月8日,开封公司支付河南蓝精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希望美术校区室内甲醛治理费用”8900元。
2018年3月30日,开封公司购买“乐高文化希望美术采购用品一批”,支付6800元。
2018年3月25日,开封公司购买“希望美术教育画笔套装”,支付8300元。
2018年4月26日,开封公司向广告公司支付2018年1月、3月的招生服务费12000元。
2018年1月18日至3月16日,好希望公司向开封公司提供课件。2018年4月19日,好希望公司拒绝向开封公司提供新的课件。
2018年3月29日,好希望公司给开封公司发送《整改通知单》一份,载明:开封公司在好希望公司非授权区域龙亭区存在运营“睎望美术教育”课程体系等与美术教育相关的办学实体,违约双方合同约定,要求开封公司进行整改,并暂停相关服务,恢复服务视开封公司整改情况。2018年3月31日,开封公司给好希望公司发送通知,载明:从3月23日起,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开封校区范永刚从“王培宇加盟运营研究学院群”移除开始,已经停止服务,上课课件至今没有给到,联系不到贵处服务人员,严重影响我方正常运营和教学。
2018年4月3日,开封公司给好希望公司发送沟通函,载明:开封公司变更办学地址是好希望公司认可的,现在好希望公司又要求开封公司在开展教学2个月后重新选址,严重影响开封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开封公司同意重新选址,好希望公司应赔偿相关损失。开封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履行了合同,但好希望公司拒绝开具发票、无理要求更换教学场地,并拒绝提供课件,已经构成违约。限好希望公司收到函件后1日内提供课件并出具发票,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
2018年4月16日,好希望公司给开封公司发送《解约通知单》,载明:开封公司在好希望公司非授权区域龙亭区经营,违反了合同规定,且拒不整改,故正式通知开封公司解除双方于2017年10月19日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2018年5月30日,开封公司给好希望公司发送《律师函》一份,载明:开封公司依约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但好希望公司自2018年3月份以来拒绝提供教学课件,在加盟四至内又授权他方加盟,且拒不开具发票,已经构成违约。开封公司同意好希望公司解除合同的要求,但不认同解除的理由。因好希望公司违约,好希望公司应赔偿开封公司相关损失36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开封公司、好希望公司双方所签订的《特许加盟意向协议书》《连锁加盟合同(单店)》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关于开封公司、好希望公司双方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单店)》应否解除的问题
好希望公司主张,开封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征得好希望公司同意,且未向好希望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即在该单店直径范围内再行开设加盟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好希望公司据此向开封公司发出了解约通知,该合同已经解除。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法研〔2013〕79号)明确规定,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由于好希望公司并未提供开封公司再行开设加盟校的充分证据,开封公司只是对办学地址进行了变更,因此,好希望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并未成立,好希望公司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并不享有解除权,该解除合同的通知自然就不能产生合同解释的效力。
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在开封公司收到好希望公司的解除通知时即时解除,但是,在2019年5月30日开封公司回复给好希望公司的律师函中,明确表示:虽然不认同好希望公司的解除理由,但同意好希望公司解除合同的要求。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在解除《连锁加盟合同(单店)》这一点上的意见是一致的,可以确认,双方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单店)》因双方合意而解除。而且,双方均实际上不再履行合同,开封公司方不再向好希望公司支付费用,好希望公司方也不再向开封公司提供课件和服务。综上,开封公司、好希望公司双方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单店)》因双方均同意解约而解除。
二、关于好希望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
开封公司主张好希望公司擅自停止向开封公司提供服务,违反了合同约定。一审法院认为,好希望公司方以“开封公司再行开设加盟校”为由要求开封公司整顿并暂停服务,后以开封公司未按要求整顿为由于2018年4月16日向开封公司发送《解约通知单》要求解约,但好希望公司并未就“开封公司再行开设加盟校”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开封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开封公司仅仅是变更了办学地址,而不是在加盟区域内另开了加盟校,好希望公司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也就没有具备,好希望公司也就不能据此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好希望公司向开封公司发送的《解约通知单》也就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既然合同并未解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虽然,好希望公司在庭审中也提出,开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办学许可证》,符合好希望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一是开封公司未在6个月内取得《办学许可证》,仅仅是构成了好希望公司行使单方解约权的条件,还需要好希望公司以此为理由向开封公司发出解除通知,才能取得合同解除的后果,而好希望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以此为理由向开封公司发出了解除通知;二是本案中好希望公司向开封公司发送《解约通知单》的时间是4月17日,尚未到6个月的期限。因此,在好希望公司发出《解约通知单》时,因双方约定的《办学许可证》的期限尚未届满,好希望公司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好希望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课件和服务,影响了开封公司培训业务的正常进行,应构成违约。
三、关于开封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
1.关于开封公司将办学地址从汉兴路50号变更为塞纳左岸公寓是否违约的问题。开封公司主张,依照合同约定,开封公司加盟的排他性区域具体四至为:东至:西环城路;西至:金明西街;南至:魏都路;北至:万胜路。开封公司实际校址塞纳左岸公寓正在双方约定的具体区域以内;合同第10条约定,开封公司在选择校址时,好希望公司有偿提供必要的人员予以协助,并提供合理建议,据此,开封公司方有权确定办学地址,好希望公司仅负有协助并提供合理建议的义务,因此,开封公司认为其变更办学地址并不违反合同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首先确定了汉兴路50号作为办学地址,据此确定了加盟区域为汉兴路50号直径3公里范围内(直径距离以高德或百度电子地图直线距离为准),再据此确定了四至。可以认为,加盟区域实质上是以办学地址为中心向外辐射的,开封公司变更了办学地址,即便变更后的地址仍在划定的加盟区域内,该加盟校的实际覆盖范围,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另外,根据合同约定,开封公司在确定办学地址前,好希望公司应提供必要协助,而本案中,好希望公司已经协助开封公司选定了汉兴路50号作为办学地址,双方关于选址的权利义务均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也将选址结果明确写入了合同,并据此确定了授权区域,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的办学地址履行。因此,开封公司有权决定办学地址并不能成为其变更合同约定的办学地址的正当理由。
开封公司还主张,其与好希望公司就变更办学地址进行过沟通,好希望公司是同意的。一审法院认为,从开封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永刚与好希望公司工作人员王建伟的于2018年10月2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开封公司变更办学地址前跟好希望公司方交流过,好希望公司认可开封公司重选地址,开封公司方发给好希望公司方工作人员的施工图文件也明确标明是“希望美术教育开封塞纳左岸店施工图”,而且,在好希望公司的指导下,开封公司完成了塞纳左岸店的装修,因此,对于办学地址变更,好希望公司应该是知晓的,但并未提出异议。
综上,可以认定,开封公司变更办学地址,已经好希望公司同意,并不构成违约。
2.关于开封公司提供的加盟区划有误是否违约的问题。双方合同第四条区域排他性的第1款内容:“根据乙方提供的信息……”;[注2]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加盟信息的准确性,无论何时,经甲方核实,如乙方所提供的加盟区划信息有误,甲方有权按照该合同签订之日加盟城市所确定的加盟区划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计算各项费用,甲方的该项权利主张不受时间限制。据此,好希望公司是依赖开封公司提供的行政区划信息确定授权区域的。而本案中,开封公司提供的行政区划信息有误,无论塞纳左岸公寓还是汉兴路50号贵和世嘉均不在鼓楼区,导致好希望公司在划定授权区域时出现错误,对好希望公司在开封市区继续开办加盟校,划分加盟校的授权区域产生了消极影响。因此,开封公司提供的加盟区域有误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关于开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办学许可证》是否违约的问题。开封公司提出,《办学许可证》并不必要,也无法办理。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兴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车有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第五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据此,办理《办学许可证》是开封公司开展美术培训活动的法定必备要件。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乙方须取得执照并经甲方授权,方可以经营甲方所指定的加盟校,并须遵守国家的一切法令、法规。综上,开封公司应依照约定,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开封公司未依约办理,应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对开封公司的意见不予采信。
四、关于好希望公司是否应向开封公司返还加盟相关费用、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的问题
虽然,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但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涉案合同的解除,开封公司、好希望公司双方均有过错。一是好希望公司以开封公司增开加盟校为由停止向开封公司提供课件和服务;二是开封公司提供了错误的行政区划,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应承担与自身过错相应的责任。
1.关于加盟费、管理费、保证金共160000元的返还。双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因本案中,好希望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发送解约通知后,已经停止提供服务,好希望公司实际提供服务的期间实际约为6个月。开封公司未予提供服务的期间的上述费用应予返还开封公司。
(1)关于加盟费128000元。本案中,好希望公司已经实际支出了选址费5000元、图纸价值35000元、校长及教师培训费40000元,依照合同约定,上述费用包含在加盟费中,以上项费用应予扣除。但是,好希望公司实际收取的加盟服务费128000元是在66万元的基础上打折的,因此,上述费用也应按相同比例予以打折,即(5000+350000+40000)×128000/660000=15500元。据此,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剩余的加盟费为:128000-15500=112500元。因该加盟费是3年的费用,应按未实际履行的期限即2.5年予以返还,故好希望公司应返还开封公司加盟费112500/6×5=93750元。
(2)关于管理费12000元。该费用是2017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的服务费。因开封公司仅仅提供了6个月的服务,因此,好希望公司应返还开封公司12000元/2=6000元。
(3)关于保证金20000元。因双方均有违约行为,仅扣除一方的保证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项保证金,好希望公司应全部返还开封公司。综上,好希望公司共应返还开封公司加盟相关费用119750元。
2.关于开封公司以好希望公司在开封公司的加盟范围内又授权第三方加盟为由要求好希望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要求,因开封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开封公司主张的房屋租赁费用、物业服务费用、公共区域能耗费、房屋装修及甲醛治理费、采购美术用桌和画笔等美术用品费用、招生服务费等损失赔偿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房屋租赁费用、物业服务费用、公共区域能耗费、房屋装修及甲醛治理费、采购美术用桌和画笔等美术用品费用、招生服务费等,其指向的房屋使用权、装修的添附价值、购置物品的价值等并不因合同解除而灭失,乃至丧失剩余的使用价值,故不宜将上述费用全部认定为损失。本案中,开封公司共支出房屋租赁费49200元、物业管理费1954元、装修费用103668元、美术用桌费用5560元、公共区域能耗费400元、甲醛治理费用8900元、美术用品6800元、画笔套装8300元、招生服务费12000元、好希望公司工作人员的差旅费648元,以上合计197430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合同履行情况及开封公司实际经营期间,酌情认定开封公司的损失为65810元。
因开封公司、好希望公司均有违约行为,对于损失,应由双方分担,一审法院据双方当事人履约及违约的情况,本案认定开封公司、好希望公司损失承担比例为4:6。据此,好希望公司应赔偿开封公司损失65810×0.6=39486元。
4.关于开封公司主张的好希望公司未依法向其开具发票及好希望公司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进行备案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开封公司、好希望公司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均出现了违约行为,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应予支持。对于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应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开封公司与好希望公司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单店)》解除;二、好希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开封公司加盟费、管理费及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19750元;三、好希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开封公司损失39486元;四、驳回开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好希望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4.25元,由开封公司负担2720元,由好希望公司负担4084.25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好希望公司向法庭提交一份其于2019年6月到开封公司处提取的与开封公司工作人员的视听资料。证明:截至2019年6月开封公司仍然在经营美术教育,不存在开封公司所述损失。开封公司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该视频中包括对话中都是说的少儿培训,并没有说是美术培训,也不能证明经营方为开封公司,该视频不能证明拍摄地址就是涉诉地址,对合法性也有异议,取证方式不合法。不能证明涉诉焦点事项。
开封公司向法庭提交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证明:行政区划信息系由好希望公司员工提供落实并填写。好希望公司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记录中开封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的定位显示鼓楼区,与开封公司其他证据矛盾,明显违反合同约定,符合好希望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好希望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显示拍摄地点即为本案的涉诉地址,且开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开封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好希望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但该证据能够与开封公司一审提供的微信相互印证,应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涉案合同第四条第2款中约定:“……若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支付相关费用而在该加盟单店直径范围内私自开设其他校区经营美术教育,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而解除合同……”,第四条第3款中约定:“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超出加盟范围经营美术教育,如擅自变更、超出加盟范围经营、招生等,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而解除合同……”,第四条【注2】中约定:“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加盟区划信息的准确性,无论何时,经甲方核实,如乙方所提供的加盟区划信息有误,甲方有权按照该合同签订之日该加盟城市所确定的加盟区划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计算各项费用,甲方的该项权利主张不受时间限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1项中约定:“乙方如有以下情况,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节和违约事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4)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仍无法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乙方的《办学许可证》或其他经营必须的证照被撤销、吊销或到期失效……”。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好希望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其停止提供课件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二、好希望公司应否返还合同款项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的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焦点一,开封公司、好希望公司双方所签订的《特许加盟意向协议书》《连锁加盟合同(单店)》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本案中,好希望公司主张开封公司构成违约,其有权解除涉案合同,而开封公司主张好希望公司停止提供课件构成违约。本院依据合同约定对当事人争议分析如下:
1.关于好希望公司主张开封公司变更办学地址构成违约是否成立的问题。好希望公司主张,《连锁加盟合同(单店)》第四条第1款和第十条第2款已经约定了办学地点,但开封公司私自变更该地址,根据涉案合同第四条第2、3款的约定,好希望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开封公司实际办学地址与涉案合同第四条第1款和第十条第2款约定的办学地点不一致,但根据开封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其在变更合同约定地址时,与好希望公司进行了沟通,好希望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并且好希望公司在履行提供店面设计装修图纸的合同义务时,也是依据变更后的地址进行的装修设计,并且向开封公司提供了课件,上述事实均表明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好希望公司对开封公司变更办学地址的事实予以了认可,故开封公司变更办学地址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好希望公司无权依据该主张解除合同。
2.关于好希望公司主张开封公司增设学校构成违约是否成立的问题。对于该问题,法院已经查明,开封公司仅是将办学地点由合同约定的汉兴街50号变更为塞纳左岸公寓,并非增设新的学校,且好希望公司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开封公司除塞纳左岸公寓学校以外还以其提供的特许资源开办其他学校,故好希望公司该主张因缺乏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好希望公司主张开封公司提供的加盟区划信息不准确构成违约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不仅约定了开封公司的加盟区域,还约定了具体办学地点的四至范围,因双方当事人对授权具体办学地点是明确的,这种情况下,根据具体的办学地点确定合同授权区域更准确也符合常理。根据开封公司一审提供的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开封公司办学地点塞纳左岸公寓位于开封市××××区,并非合同约定的鼓楼区。双方确定授权地点位于鼓楼区是依据的导航地图,而其效力显然不如行政机关出具的区划证明文件。且开封公司位于开封市,对相关区划位置较好希望公司更加清楚,在与好希望公司沟通授权区域时,亦主张属于龙亭区,系好希望公司依据导航地图将办学地址确认为鼓楼区,故好希望公司关于开封公司提供的加盟区划信息不准确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即使该主张成立,根据涉案合同第四条【注2】,好希望公司也仅享有主张相关费用的权利,并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因本案中,好希望公司并未据此提出主张,一审法院在错误认定开封公司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又判令开封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不当。
综合上述三点,本院认为,对于涉案合同约定的具体办学地点,不管是位于合同载明的鼓楼区还是实际所在的龙亭区,根据好希望公司与开封公司的沟通以及合同约定的四至范围来看,双方当事人对授权具体办学地点是明确的,虽然开封公司变更了办学地点,但是仍在合同约定的四至范围内,并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且获得了好希望公司的认可,不构成违约。此外,虽然合同约定了授权范围是具体办学地点直径3公里范围内,但随后又明确了四至范围,故授权范围应该以四至范围为准。开封公司变更合同约定具体办学地点导致直径3公里辐射范围会有所变动,但合同约定的四至范围并无变动,亦不构成违约。
4.关于好希望公司主张开封公司未办理《办学许可证》构成违约是否成立的问题。好希望公司主张,开封公司没有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办理《办学许可证》,故其依据涉案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1项第(4)目的约定,有权解除合同。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双务合同,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自己义务导致对方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另一方无需再继续履行合同,否则,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更大损害而有失公平。本案中,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开封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办学许可证》,涉案合同系2017年10月19日签订,开封公司应于2018年4月18日之前办理《办学许可证》,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好希望公司于2018年3月底就未再向开封公司提供课件,而作为被特许人,开封公司加盟开办学校主要依赖的就是好希望公司提供的课件,在好希望公司不提供课件的情况下,开封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其不再继续办理《办学许可证》不应视为违约。好希望公司主张其向开封公司发送了《整改通知书》,因开封公司未整改,其未提供课件,故不属于违约,而其也向开封公司发出了《解约通知书》解除涉案合同。本案一审中,好希望公司与开封公司均提供了一份《整改通知单(书)》和《解约通知单(书)》,并均对对方提供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好希望公司虽主张其提供的加盖印章的《整改通知书》和《解约通知书》是真实的,但其提供的《解约通知书》载明日期为2018年4月18日,但其自己认可邮寄日期为2018年4月16日,且该通知书中明确记载“截止2018年4月18日”,上述事实与主张均相互矛盾,且加盖印章的原件留在其手中也不符合常理,故一审法院对其提供的《整改通知书》和《解约通知书》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根据开封公司提供的《整改通知单》和《解约通知单》,好希望公司并未以开封公司未办理《办学许可证》要求开封公司进行整改和主张解除合同,且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好希望公司在《整改通知单》中提出的整改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其据此不履行提供课件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好希望公司关于开封公司构成违约、其依据涉案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中,开封公司主张好希望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虽认定好希望公司未发送课件构成违约,但却认定开封公司未办理《办学许可证》亦构成违约、并以双方均同意解除为由解除合同显属不当,但其确认解除涉案合同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如上所述,开封公司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系好希望公司不履行提供课件的违约行为导致开封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好希望公司构成违约,应向开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关于数额,一审法院以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并且双方均构成违约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由,确定的返还合同款项、赔偿损失的数额已经减轻了好希望公司因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故好希望公司关于不应返还合同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一审法院确定数额过高的主张不应支持。但因开封公司对上述费用并未提起上诉,故本院不再另行计算。
综上所述,好希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款第*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5元,由上诉人北京好希望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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