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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了!看衡明律师为您汇总的新冠疫情下企业法律问答

发布日期:2020-02-16 浏览次数:
【劳动人事篇】
1.1月31日-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可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答: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属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一种应急措施,企业和员工均应执行,对企业和员工而言,都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而带薪年休假通常是在工作日进行安排,而且是员工的一项权利,故此期间不宜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2.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保障性企业的职工提供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今年春节基于控制疫情延长的春节假期,非严格意义上的休假,实际上是一种为抗击疫情减少人员集中的措施。可比照休息日执行,期间被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

 

3.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员工提供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可否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或换休?

答:可以。延迟复工企业可以优先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或换休。

 

5.延长休假和延迟复工是否强制?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如期或提前复工?

答:涉及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生产、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生产企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均需按照各地规定延迟复工,不得擅自提前复工。也就是说不符合提前复工条件的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如期甚至提前复工。

 

6.哪些企业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的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可以不延迟复工。

 

7.企业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企业如不符合提前复工条件而开工的,需承担相应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同时《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综上,非保障性企业提前复工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8.企业违规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答:若企业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9.延迟复工期间可否安排在家办公,如在家办公,工资如何发放?

答:根据人社部等五部门于2月7日公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指出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安排在家工作的,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

 

10.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1.企业已通知2月10日复工,但返回后被政府要求隔离的,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考虑未提供劳动,报酬可不包括奖金、绩效和企业的福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对此作了明确。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是按照“视同劳动者出勤”的原则处理的,但毕竟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应考虑到企业面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现状, “工作报酬”不应包括奖金、绩效和企业的福利。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3.劳务派遣员工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的,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答:不能。即便派遣员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14.因抗击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派遣员工,此期间工资是否由用工单位承担?

答: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等参照用工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关待遇执行。

 

15.何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答:派遣员工不属于患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病人、隔离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情形,而是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及其他法定退回情形,用工单位可将其退回派遣公司,不受疫情影响。

 

16.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应当支付。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先自行隔离14天。在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或采取调休方式,并依法支付工资。如果非政府部门通知,或已过当地政府部门所要求的隔离期间,员工提出再自行隔离一段时间的。在以协商为主的前提下,企业有自主决定权。

 

17.因疫情停工停产的超过一个计算周期的,企业如何计发工资?

答: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本市人社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都是一个月,但不一定是自然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湖南最低工资标准。

 

18.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以湘潭市城区为例)

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也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而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10条及湘政办发【2015】45号的规定,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因此,如停工在一个月内,单位应当正常发放工资;停工在一个月以上的,湖南地区的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支付停工津贴。目前,湘潭市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其85%为1445元/月。

 

19.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20.因预防和救治疫情工作中,相关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如何认定?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1.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届满,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2.疫情的发展方向不明确,企业应当如何安排生产经营?

答:建议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密切关注政府管控动态,大局为重,尽量安排员工在家上班,实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23.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的是否支付工资?如何支付工资?

答:员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应当按照病假处理;未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加班调休、用人单位的其他福利假期;无医疗诊断证明,无假期抵扣的,可以申请事假。事假能否批准以及事假期间是否支付工资,具体标准由企业依据员工的工资和企业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也建议多通过协商途径解决。

 

24.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有传染病的员工返回工作吗?

答:不能。若员工经确诊治愈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其返回工作岗位。

 

25.企业怀疑职工有传染病的,如何处理?

答:如企业员工从疫区返回或者有患病可能的,企业应立即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相关部门,相关工资和待遇问题按照员工隔离期或者患病期处理。

 

26.已经向拟聘用员工发了入职邀请,并明确入职时间,现因疫情未报到,企业可否通知不予录用?

答:建议企业与拟聘用员工协商变更入职时间,或者告知确因不可抗力(政府管控措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故取消录用。

 

27.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的,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依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28.延迟复工的时间可否在疫情结束后安排调整休息日安排工作?

答:因本次疫情导致延迟复工且劳动者并未提供任何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疫情过后的休息日予以调休安排工作,但在此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正常支付报酬。

 

29.延迟复工期间可否强制安排计算员工的年假?如果员工个人不同意怎么办?

答:延迟复工期间,根据人社部的相关通知文件,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安排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并不代表需取得员工同意。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无生产任务或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有权自主行使统筹安排权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且具有正当理由,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故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将年休假安排告知员工后,可直接以年休假进行冲抵。

 

30.疫情期间开工,是否需要为员工配备口罩?

答:如符合相关条件,确需在疫情期间开工的企业,企业有责任为员工配合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在特殊时期需为员工配备工作所必需的口罩,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

 

31.疫情期间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染病或因管制无法正常到岗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依法解除。

 

32.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如何处理?

答:如劳动合同在疫情期间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续签事宜,如用人单位不再继续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也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终止手续及相关事宜的结算,因疫情导致无法及时办理的,应在双方明确具体处理方案后,待紧急情况恢复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如需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先就续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待复工后再办理有关续签手续。

 

33.员工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答:目前此问题存在争议,一般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未被列为职业病,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广东和河南等地区有立法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为工伤”,浙江省高院在最新颁布的指导意见中认为,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目前湖南尚未出台专门性规定。

 

34.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35.因密切接触感染者被隔离不能上班,企业能辞退吗?

答: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离者,企业需给予必要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支付必要的劳动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给予必要的假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应按劳动合同支付,但因未实质提供劳动可不支付奖金、福利等。

 

36.企业停工停产了,工资怎么算?

答:企业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产,按人社部相关规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37.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延长休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停工停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停缴五险一金?

答: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企业与职工共同的法定义务,因此,只要企业与职工双方在上述期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企业就应当按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如企业单方停缴,由此给职工造成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需由企业承担。

38.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前述信息均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39.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40.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答:有效。《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自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员工自愿提出离职,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经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4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2.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答:应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43.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应视情况而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我们理解,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根据国家就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我们认为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该延长假期可以冲抵周休日的无薪假期不能冲抵带薪年假。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44.婚丧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是否顺延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应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引自公众号:中国律师)

 

45.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不应顺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引自公众号:中国律师)

 

【合同履行篇】

46.能否因此次疫情向银行申请延期还贷?

答: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通知,要求银行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各银行在具体延期政策上略有不同,整体而言,对于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因此,在疫情期间,大多数银行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影响征信记录。

 

47.因发生新冠肺炎之情形而不能履行民事义务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是否可以认定一方当事人具有不可抗力的事由?

答: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火灾、旱灾、雪灾等)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暴动等)。一般认为,突然传染性疾病属于自然现象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司法实践中,通常从客观性、外在性、关联性认定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此,尽管在我国,对不可抗力的判定方法存在客观标准论、主观标准论、折中论等争论,但因发生新冠肺炎之情形(包括因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而被隔离并失去一定的人身自由,或者因发生新冠肺炎而由政府采取封城、限行等紧急措施而无法自由活动)而无法履行义务或者造成他人损害,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依法可以主张具有不可抗力的事由。

 

48.企业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时,可否主张免责?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于2020年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9.如何证明存在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答:根据《合同法》第117条及118条规定,受影响的当事人一方应当通知对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证据,这是合同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不履行将承担相应责任。前述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所发布或采取的命令或措施、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隔离留观证明等。

 

50.如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是否一定能够主张解除合同?

答:不一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法定解除包括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解除合同,必须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

 

51.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有何程序性要求?

答: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达到对方时解除。故如合同一方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需及时通知相对方(建议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如邮件、挂号信、微信等)。

 

52.疫情发生前订立旅游合同,疫情发生后游客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已支付又无法退还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如在疫情发生前,服务提供方因按照约定安排旅游服务工作向当地第三方已支付无法退还的合理费用应由游客承担,如在疫情发生后在游客无特别要求的前提下,服务提供方未暂停服务并向当地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应由服务提供方承担。

 

53.疫情期间,消费者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旅游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严重,全国旅行社团队游业务和“机票+酒店”产品被宣告全部暂停,消费者此时可根据实际出行情况,与旅行社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旅游合同,妥善处理旅游合同纠纷,减少自身损失的同时,亦避免不合理增加旅行社责任。

 

54.承租方能否以疫情为由要求出租方减免房租?

答:承租方能否以疫情为由要求出租方减免房租,涉及到合同基础是否发生变化、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以及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一般而言,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细分为三类: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暂时不能履行(又称合同不能如期履行)。不同的履行不能类型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与不履行。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处理后果通常是减免租金。如因疫情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如政府命令禁止营业的部分商业用房,因房屋不能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了承租人利益,此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免房租;如疫情并未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如住宅等,则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方减免房租。

 

55.承租方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出租方是否能够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答:如疫情时间过长并按政策要求该商铺持续停业,继续履行对双方都是扩大损失或对一方明显不公,此种情况下出租方不得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金。但疫情被控制、被消灭属于必然事件,租赁合同若具备履行条件,继续履行、减免租金似乎是更优选择。如允许任意承租人于疫情发生时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实际上是将损失全部由出租人承担,这对于出租人而言无疑也是不公平的。在尚不足以导致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

 

56.关于劳务、服务等人身依附性合同,如果提供者确因感染病毒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劳务、服务的,是否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可以根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仅仅因为害怕感染病毒而拒绝服务或劳务的,一般认为并不构成不可抗力,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7.借款人因疫情被隔离,导致无法按时还款,是否需要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答:疫情不会导致借款人还款义务的消灭,加之当前电子支付方式已经非常普遍,如借款人未如期还款,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衡明简介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作为潍坊律师事务所是首届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潍坊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潍坊市先进单位。 本所主要律师有:杨春恒、王云进、辛刚、石洪亮、张锡谊、李庆国、赵荣烈、王洪成、赵海江、刘学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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