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辛刚,潍坊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潍坊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本所副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370720031072742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第四届、第五届潍坊市律师代表,潍坊仲裁委员会第四届仲裁员。2007年6月被评为全市“构建和谐社会法律百日行”活动先进个人,2007年至今连连被评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先进律师,2010年3月被评为潍坊市优秀律师,2016年被评为“潍坊市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优秀律师”。自2003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共办理刑事、民事、经济案件两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7000余万元。并为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业顺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支持。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民商诉讼代理
电话/微信:13963668816
邮    箱:xg—hengmig@126.com
        信奉格言:不求万事尽如人意,但求无愧于心。
        成功办理的典型案例:
        一、刑事辩护类:
       1、济南XX化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经辛刚律师成功辩护,提出济南XX化工公司的行为属于加工定作,济南XX化工公司完全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生产的,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济南XX化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对其责任人依法释放;
       2、赵XX抢劫案,该案中,赵XX共抢劫四次,公安机关在公诉意见书中,也认定赵XX抢劫四次。辛刚律师经过阅卷以及会见被告人后,经综合分析,认为赵XX的抢劫行为属于在同一地点连续抢劫,应当认定为一次,并提出赵XX可以判处缓刑的意见,法院采纳了辛刚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处赵XX缓刑。
       3、王XX故意杀人案,经辛刚律师成功辩护,提出王XX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院采纳了辛刚律师的观点,认定王XX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法判令王XX有期徒刑10年。
       4、温XX交通肇事案,该案中温XX撞死二人,构成重大交通肇事罪,经辛刚律师成功辩护以及与被害人亲属多次谈判,成功的赢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后温XX被判缓刑。
       5、刘某虚开增值税发票、虚报注册资本案,该案中,公诉人指控刘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巨大,且数罪并罚,要求从重处罚。经辛刚律师成功辩护,后刘某被判处缓刑。
       6、王某虚假投资案,该案中,王某虚假投资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处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后王某不服,委托辛刚律师提出上诉,经过辛刚律师在二审中的成功辩护,后王某被依法改判缓刑。
       7、辽宁周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该案中,公安机关认为周某系保安队长,系主犯。辛刚律师经过综合分析认为,周某不属于主犯,相反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较小,后检察机关和法院采纳了辛刚律师的意见,判处了周某6年有期徒刑,成为该案中量刑最轻的被告人。
       8、刘某某诈骗罪,该案中,公诉人指控刘某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要求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后经辛刚律师综合分析案情,提出若干数额认定证据不足的意见,后法院采纳了辛刚律师的意见,将证据不足部分的数额予以扣除,后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9、王某某盗窃案,该案中,李某某多次盗窃,且此前因盗窃被劳教一年。公诉人要求判处其有期徒刑,经辛刚律师成功辩护,后王某某被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10、吉林张某组织偷越国境罪,该案中,张某在深圳以营利为目的组织20余人偷越国境,人员众多,涉案数额巨大。经辛刚律师成功辩护,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民商诉讼代理类:
       1、崔XX追偿纠纷一案中,该案中,崔XX负同等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崔XX构成重大过失,判令崔X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余元,经辛刚律师成功代理,提出同等责任不属于重大过失的主张,二审法院采纳了辛刚律师的观点,认为崔XX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威海XX灯具有限公司诉安丘XX灯具厂欠款纠纷案,该案中威海XX灯具有限公司多次向安丘XX灯具厂供货,但没有采取有效的催款手段,形成“债权睡眠”,在庭审中,辛刚律师提出威海XX灯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庭采纳了辛刚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威海XX灯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诸城XX建筑公司诉昌乐XX制造厂建筑合同纠纷案,该案中,诸城XX建筑公司既没有与昌乐XX制造公司签订合同,也没有让昌乐XX制造公司在验收材料上签字,一审法院认为诸城XX建筑公司证据不足,驳回了诸城XX建筑公司要求昌乐XX制造厂支付61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经辛刚律师成功地运用证据法原理进行辩论,使得案件出现转折,最后二审采纳了辛刚律师的观点,依法撤销了原判,判令昌乐XX制造厂支付诸城XX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 61万元。
       4、潍城区XX银行诉XX村委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潍城区XX银行业务人员在催款通知书上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企图达到有效催款的目的,一审法院认定了潍城区XX银行的催款行为有效,判决XX村委支付潍城区XX银行本金及利息150万元,XX村委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中,辛刚律师成功地提出了潍城区XX银行的催款事实属弄虚作假的主张,二审法院采纳了辛刚律师的观点,驳回了潍城区XX银行的诉讼请求,为XX村委挽回了150余万元的损失。 
       5、王某某工伤纠纷案,劳动局不认定王某某得上属于工伤,王某某诉至法院,法院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某委托辛刚律师代理上诉,经辛刚律师在二审中的成功代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认定。现王某某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
       6、曹某某医疗纠纷案,该案中,曹某某被某医院误诊误治,后不得不及时青岛某大型医院治疗方转危为安。该案经辛刚律师代理,在司法鉴定时一一列举了医院的过错表现,最终确定该医院负有75%的过错。最后以医院支付10万元的赔偿而结案。
       7、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该案中,刘某某的儿子被人捅伤致死。而关键被告人却被取保候审,在此情况下,刘某某感到绝望,于是便委托辛刚律师代理。经辛刚律师成功与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协调,后被告人方支付了刘某某赔偿金45万元。
       8、张某某等交通事故以及工伤赔偿案,该案中,张某某的母亲因在上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委托辛刚律师代理。接受委托后,辛刚律师一方面整理诉讼材料,另一方面协助张某某获取上班途中发生事故的证据。后在交通事故案获得赔偿后,辛刚律师又提出工伤赔偿,虽然单位拒绝承认张某某母亲的工伤性质,但由于已经提前取得了相应证据,最后该单位只好按照法律规定赔付了张某某的工伤待遇。
       9、某建筑公司与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合伙开发过房地产案,该案中,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方合伙开发房地产,该建筑公司属于建设单位,同时自己也开发了一部分房地产。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建筑公司自己开发的部分房产也应该列入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合伙开发的房地产中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该建筑公司不服,委托辛刚律师代理上诉。后经辛刚律师成功代理,该案一审判决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10、李某某侵权纠纷案,该案中,李某的房子被其亲戚李某擅自出售。李某知悉后,要求买房人王某推出该房屋遭到拒绝,李某提出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却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为此,李某委托辛刚律师提出上诉。经辛刚律师代理,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后该案经重审,判令李某胜诉。 
        辛刚律师在从业期间,发表《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被害人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合理保护》、《论违约责任》、《浅析诉权的保护》等论文。 
        辛刚律师多次受到潍坊电视台的邀请,到电视台为观众解答法律问题,其讲授的《饮酒“饮”出的责任》被潍坊电视台经济频道《法律讲堂》节目播出。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是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潍坊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拥有自主产权的办公楼1000平米,设有律师业务一部(非诉讼业务与资信调查)、律师业务二部(国际贸易外商企业)、律师业务三部(海事海商知识产权)、律师业务四部(金融房地产公司企业)、律师业务五部(刑事辩护与代理)、律师业务六部(综合业务部)。本所现有执业律师54人,实习人员4名,行政管理人员3名,秉承管理民主科学、律师公正明法,办案合则适道,服务注重团队合作的原则,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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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作为潍坊律师事务所是首届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潍坊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潍坊市先进单位。 本所主要律师有:杨春恒、王云进、辛刚、石洪亮、张锡谊、李庆国、赵荣烈、王洪成、赵海江、刘学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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