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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禁止办公室恋情,“棒打鸳鸯”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8-03-21 浏览次数:

 

案件介绍
  郑某自2014年2月起在一家民营企业担任经理,月工资1万元,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4年9月郑某与同在公司的宋某相恋。恋情曝光后,人事部经理找他们谈话,要求两人中必须有一个离开公司,因为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违反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二人认为公司规定不近人情,均拒绝辞职。当月二人均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双双辞退。
 
  郑某不服公司做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2万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郑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9月公司以郑某与宋某谈恋爱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郑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未举证证实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合法,故由公司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由于郑某入职满6个月不足一年,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由公司支付郑某两个月的工资即2万元赔偿金。
法律依据
  参照我国《婚姻法》和《民法总则》规定,用人单位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的规定,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条规章制度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依据一条无效的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与郑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当下很多公司为了防止降低工作效率或者担心内部串通,都对公司内部员工谈恋爱作了禁止规定。
 
  很多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等文件时对于此类条款只能表示无可奈何。
 
  事实上,此类条款的设定无任何法律依据,如果劳动者仅因此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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