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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交假租赁合同,被法院罚款10万元!

发布日期:2018-03-11 浏览次数:

 

 
 
 
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近期福建惠安院依法对一起执行案件中,提供伪造证据妨碍案件执行的案外人处以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惠安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农信社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惠安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惠安某食品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惠安某食品公司名下位于惠东工业区的房屋并启动评估程序。
 
案外人泉州市某塑胶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上述房屋由其承租并实际占有使用和支付租金,法院应保护其优先购买权和租赁权利(租期15年且租金抵扣被执行人福建省惠安某食品公司欠该案外人的借款),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签订时间分别为2014年5月25日和2016年3月20日的《租赁合同》、《补充租赁合同》各一份及租金支付收据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
 
在执行异议审查阶段,申请执行人某农信社对上述《租赁合同》、《补充租赁合同》持有异议并申请对该证据材料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予以准许。
 
       经鉴定,上述两份经鉴定,上述两份合同形成时间相近,鉴定机构还补充说明:该检测结果不符合两份合同标称的时间间隔跨度。案外人所提交的证据是虚假的。
 
根据鉴定报告及案外人泉州市某塑胶公司的异议主张,惠安法院作出(2017)闽0521司惩1号决定书,对泉州某塑胶公司处予10万元的罚款,限于2017年12月15日前交纳。
不服上述处罚决定,泉州某塑胶公司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法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
 
2018年2月7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罚款人泉州某塑胶公司向惠安法院提供虚假证据,严重妨碍法院审理和执行工作的进行,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决定驳回泉州某塑胶公司复议申请。
 
该公司在执行干警释法说理以及事实面前,深知伪造合同妨碍执行终究逃不过法律的严惩,在复议结果作出前,于2018年2月1日主动上缴了10万元罚款及3万元鉴定费。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该案中,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伪造或倒签租赁合同等证据,企图规避执行、蒙混过关是徒劳的“小聪明”。同时,也警醒大家应及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妨碍执行,拒绝执行等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抵押业务中,一般会要求提供租赁合同、承租人声明等材料,实地考察抵押物时,还会对抵押物及租赁、占有使用等情况拍照录像存档。伪造证据与事实产生矛盾,最终因经不起法律的检验而露出马脚。实践中还有银行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相关当事人涉嫌骗取贷款罪或虚假诉讼罪。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借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这种风险防控机制,不给老赖恶意妨碍执行的空间。
 
 
                                                                                       徐昌杰1826367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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