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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精神病?被精神病?最高检郑重发布《规定》!

发布日期:2018-02-27 浏览次数:

一名女子在出嫁前,父亲交给其一个锦囊并说道“闺女,结了婚,如果哪一天受欺负了,打开这个锦囊。”若干年后,女子的丈夫出轨了,带着小三逼女子离婚。女子伤心欲绝,便打开了父亲当年给的锦囊,里面是一份精神病的诊断书,还有一张纸条,上面写道“爸爸能做的就这么多了,放手干吧!”

 
这是网络上的一个段子,而其基于的就是刑法中的第十八条,有关于精神病患者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认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作为笑话里面自然有很多不严谨的地方。但这足以说明一个问题。一旦被认定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那么在犯罪时,就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甚至是免除刑事责任。
 
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之前,我国的强制医疗主要由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审批的程序自行决定,整个过程没有法院、检察院等他方的参与和监督,使得强制医疗措施透明度低,很容易造成正常人“被精神病”,使其丧失人身自由并被迫接受“治疗”。
通过牛法 · 法律机器人的案例检索功能搜索“精神病”,这一类型的案件多达4万个。由此可见,这类在中国算是一个比较热的问题。
 
而在现实生活中,也有部分犯罪嫌疑人通过一些非法的手段,给自己安上了“精神病患者”的身份,想借此逃脱法律的制裁。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话了!
 
为规范检察机关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实施,最高检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内容涉及许多司法精神病学的专业性问题,比如强制医疗机构对精神病患者的治疗手段是否合理、对精神病患者的精神状况诊断评估是否准确等。由于检察人员缺乏精神病医学等专业知识,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从而使得监督形同虚设,影响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
 
为提高监督准确性,及时发现“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可以会见涉案精神病人,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听取涉案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员或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了解情况,就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开展相关调查。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的监督工作。按照《规定》,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人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回避规定;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等六种具体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规定》明确了强制医疗审理活动监督的内容,规定检察院对法院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活动实行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对未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未组成合议庭或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的等十种违法情形。
 
实践中有一些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通过听取被害人方面意见,及时发现被强制医疗人“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法律制裁并进行纠正的。对此,《规定》指出,检察院审查同级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或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可以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并记录附卷。
 
针对普通程序转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案件,《规定》强调,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依法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对法院作出的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强制医疗决定,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强制医疗决定或者未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未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或未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直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检察院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据悉,《规定》共23条,对公安机关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强制医疗决定执行中发现的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以及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和审查可能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内部工作程序和司法权责等内容分别作出详细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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