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拒退工程保证金 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发布日期:2017-11-01 浏览次数:
  挂靠建筑公司资质进行招、投标,向公司缴纳的工程保证金是否能作为不当得利退还呢?近日,衡明律师成功代理这起纠纷,主张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两原告钟某、陈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原告钟某、陈某诉称:两原告于2015年4月份合伙挂靠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某项目进行招、投标,两原告向被告账户缴纳项目投标保证金合计10万元。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未将该工程项目交付给两原告施工。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工程保证金,被告于2015年5月份只退还2万元,剩余保证金8万元拒绝返还。2016年6月份两原告诉请被告及时退还工程保证金8万元,并自2015年7月份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
 法庭上,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钟某所交的5万元保证金,已退还4万元,但因原告并未中标,其应当承担投标成本费用1万元,故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该工程第二次投标,原告陈某交了5万元保证金,竞标成功后,被告为其缴纳相关费用33131元,另缴纳履约廉政保证金2万元。后来因陈某自己无力施工,公司才让别人施工,扣除33131元后,公司愿意退还下剩的保证金,但是要求对方提供保证金暂收据和银行缴款凭证;且原告方要求按4倍利率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衡明律师杨春恒、贾晓凡为原告代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故本案被告同意两原告以公司名义投标并收取两原告保证金的行为是违法的。被告中标后未将工程交付原告施工,并不违法,但收取两原告的保证金应当退还。两原告明知自己无施工资质,以向被告缴纳保证金的方式以被告名义投标,其行为亦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四倍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在原告向被告主张退款后,被告应在适当期限内予以退款。逾期未退,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两原告的利息损失酌定被告退款的合理期限为第二次缴纳保证金后的三个月内,即2015年10月份前。
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的主张,判决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钟某1万元;返还原告陈某5万元;被告自2015年10月18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两原告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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