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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6-10-20 浏览次数: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名誉等人格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副庭长冯小光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巡视员王玲主持发布会。

    英雄是民族记忆和感情的一部分

    据介绍,一段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侵害英雄人物、历史人物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的民事案件。程新文表示,英雄人物的个人名誉、荣誉以及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感情的一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民法院通过判决不仅要依法保护英雄人物的个人权益,也强调判决的公共价值彰显功能,阐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核。

    程新文介绍说,在这些典型案例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以现行法及其解释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把握了侵害名誉权等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法律论证充分。在权利主体的范围上,确定英雄人物的近亲属为提起此类诉讼的适格主体;在侵权行为方式和类型上,结合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和侵权行为的新类型,对行为定性准确;在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认定上,结合相互对立的言论的内容、背景、指向等综合判断;在损害后果的判断上,根据行为人利用互联网的能力及相应的认识能力等因素加以判断;在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上,根据侵权人是否采取了主动删除等补救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判决其承担不同的责任。

    学术自由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使

    程新文表示,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非常重视英雄人物个人权益保护和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关系。总的原则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在不侵害他人权益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行使。

    在今天发布的案例中,侵权行为有的是以学术讨论的名义或者学术文章的名义发表。回答记者关于学术自由边界的问题时,冯小光表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包括学术讨论自由,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法院保护公民的相应权利,但同时行使任何权利都有边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也不得损害公民的人格利益,包括名誉与荣誉等。在认定言论侵权问题上,法院需要甄别言论内容、发表的环境背景以及主观目的,看是不是超过了合理限度,要结合具体案件作出判断。

    三代以内直系旁系血亲有权提起诉讼

    在今天公布的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以及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原告都是英雄人物的后代或者同胞。在回答记者关于哪些人有权提起诉讼的问题时,程新文表示,死者的近亲属,首先是他的子女、配偶、父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在子女、配偶、父母不在的情况下,其他的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都可以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程新文说,如果一个人去世以后,包括他的肖像、姓名、荣誉、隐私等人格权益如果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保护,任由其他的主体侵犯或者践踏,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序良俗。因此,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就是基于这种考虑作出明确规定的,对包括已经去世的自然人的人格权益要进行必要的、有限度的保护。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已经去世的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保护时间长度,如果超过这个时间限度,则属于道德问题。                        本文章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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