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就此两项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如果双方约定不明确,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来处理,及“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来源: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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