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雇佣类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04-22 浏览次数:
        试用期的约定应当符合以下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约定次数的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约定试用期不成立的情形: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者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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