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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修订)
发布日期:2014-04-22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是我国煤炭行业发展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法实施九年来,对完善我国煤炭法律法规体系,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煤炭法》颁布实施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该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亟待修订和完善。
简介
第七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8月29日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1]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如下修改: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通过
)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三)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并将“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责令停止生产”。
(四)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条,并删去“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五)删去第七十一条。
(六)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并删去“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七)删去第七十七条。
煤炭法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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