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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修订)

发布日期:2014-04-22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是我国煤炭行业发展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法实施九年来,对完善我国煤炭法律法规体系,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煤炭法》颁布实施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该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亟待修订和完善。

简介
第七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8月29日
20114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1]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如下修改: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三)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并将“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责令停止生产”。
(四)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条,并删去“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五)删去第七十一条。
(六)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并删去“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七)删去第七十七条。
煤炭法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