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类

股东纠纷-律师及时介入,刑事风险被化解

发布日期:2014-04-22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李X与邓X2009年成立了一家咨询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李X由其妻子王X持股40%,邓X找人代持股60%,并由该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上该人从未出现),注册时双方均未实际出资,但双方私下约定:公司运作所需资金(如租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员工工资等)由邓X出资,王X以客户信息资源(实际为李X取得)作为出资。公司主要业务就是电话联系并给办理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提供认证前培训,并收取培训费用。2010年两股东年投资收益均达数十万元。2011年两股东因公司财务管理出现较大争议,邓X单方面违反股东合作协议更换财务人员,并控制公司资金往来。同时就王X提供的客户信息资源,向王X提出欲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来追究李X和王X的刑事责任,同时获取公司的全部收益。
        案件处理:李X和王X通过网络找到律师。当时两委托人已经非常担心。本律师认真听取并了解股东纠纷的详细过程,因与普通企业相关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系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在深圳尚无被追究的案例,本律师对该罪名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同时也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详解,最终得出如下结论:
        1.李X与王X不会构成上述两罪名;2.即使构成犯罪,那么公司的大股东邓X应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邓X之前并未意识到这一点,还以为自己可以置身事外;3.邓X因觉得自己已经掌握足够的客户资源,其目的只是想独占公司。本律师与本所另一位律师据此制定详细的谈判方案,通过与邓X委托的律师进行两次商务谈判,使邓X意识到如果股东争议扩大,那么邓X即有可能自己会被追诉刑事责任,并且已经获得的60%的股东利润分配也可能会被追缴,如此,邓X的损失可能会更大。最后各方在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不再相互追诉,并在律师的指引下依法进行了公司清算,从而避免了两败俱伤的结果出现,委托人股东通过委托律师去既保障了既得利益, 又消除了刑事风险给生活带来的巨大的负面影响。




来源:纵横法律网  作者:经玉才

本站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