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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注册资本 山东一男子获重刑

发布日期:2014-04-22 浏览次数:
        一男子在注册某公司后,因违反法律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竟虚假出资,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袁某,近日,被山东省东港区法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徙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7万元。
        2003年4月,袁某成立了日照某某有限公司,在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到日照市某银行借款50万元,并与银行约定该50万元不支取现金,只划到该公司在该行的帐户上用于工商登记验资,待验资完毕工商部门注册后,即行还款。贷款后,经过验资,袁某顺利取得了工商的登记注册。
        不久,袁某又于2003年5月13日将此50万全部抽逃还贷。另查明,袁某还与他人签订加工合同需大量原料布为由,诈骗货物,价值达70余万元。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来源:法律纵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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