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类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3-10-30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起实施。解释分别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情节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解释还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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