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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发布日期:2013-09-03 浏览次数:

高方南,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是山东省首届优秀律师事务所,作为潍坊律师事务所选择该论文为优秀论文。摘  要:作为死刑被告人权利保障特别程序——死刑复核制度,是保障被告人生命权的最后一道检验机制。我国现代死刑复核制度仍有不尽完善的地方,难以充分、完全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而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在我国古代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也在实践中被证明具有可行性。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具有权力集中、审核双规、对象明确和责任严格等特点,这些特点结合起来,为保障死刑被告人权利、减少死刑数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借鉴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优点对完善现代死刑复核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死刑复核  死刑复奏  现代借鉴  
引  言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法,是所有刑种中最为严厉的一种,也是纠错可能性最小的一种。因此,死刑的适用需更加谨慎。2004年人权入宪,这对于中国宪政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对中国人权发展的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人权入宪后对生命权的重视和对死刑的适用再次提上讨论日程。中国的死刑数量一直是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体制和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保障公民生命权最切实和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一系列科学而可行的制度。我国现代刑法在保障生命权和适用死刑上有一系列配套的死刑适用措施,现行的死刑限制制度在实体法有怀孕妇女及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以及年满75周岁的老人限制使用死刑的规定。而死刑复核制度在限制死刑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不同于实体法明确规定不适用死刑的情形,而是通过对死刑的复核将案件的事实、程序进行再次认定,以确定是否执行死刑,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由于我国现代法制发展的时间较短,现代法律中对于死刑复核制度的规定仍有不尽完善的方面,而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经历了很长的发展时期,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完善,确立了“以人为本”“慎杀少杀”的原则,具有权力集中,审核双规,对象明确,责任严格等特点。符合我国现代社会完善死刑复核制度的要求,对我国现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意义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古今含义

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由来已久,经过长期的理论完善和实践检验,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死刑复核制度和死刑救济理论。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古代对生命的尊重、司法体系的进步、劳动人民的智慧和统治者“慎刑”的法律思想,但其根本的出发点是保障封建制度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因为如果在刑罚上,特别是死刑上适用过多,就会导致社会动荡,而统治者牢牢抓住死刑的审批权就能防止死刑的滥用,是统治者应对社会危机、稳定人心的一种手段。由皇帝操控“生杀大权”,以体现“君权神授”的思想,确保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发展至今天,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对下级报请的判处死刑的案件审查是否核准执行死刑所应遵守的步骤和程序。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经过对事实是否正确、法律适用以及程序是否正当的全面认定,对下级法院报请的其所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进行复核,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死刑复核制度的主要任务有两点: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执行死刑的决定。从死刑复核制度的主要任务可以看出,现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以保障和尊重人权为出发点,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编织一道严密的过滤网,以确保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

(二)死刑复核制度的意义

死刑作为最为严酷和不可逆转的刑罚,确立严谨和科学的程序保障其正确的适用是比不可少的。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刑法对于死刑制度限制的规定,相对于实体法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审判程序。这一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保障案件审判的公正,确保正确的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减少冤假错案的数量,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对死刑适用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死刑复核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死刑复核程序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人们对案件的认识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逐步接近和了解案件真相,从立案到侦查到审查起诉到起诉最后经过审判,由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审判机关的多次反复实践,才能使公安司法人员逐渐认识案件真相,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死刑案件则更加复杂,也更需谨慎。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执行就无法逆转,因而更应当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严格,防止错杀。死刑复核程序使死刑案件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基础上又多了一道检验和纠错机制,有利于保障人权、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2.死刑复核程序对控制死刑数量,保障人权有重要意义。人权入宪后,我国对于人权问题的保护得到广泛关注,而死刑数量较多是国际社会认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不完善重要理由之一。通过死刑复核程序的进一步审查,对于死刑的判决、执行有了更为严格的控制,对于死刑数量的减少也起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死刑复核,对那些适用死刑不当的裁定、判决,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对无罪或因证据不足而不应定罪的行为,依法判处无罪,恢复被告的自由,还被告以清白;对那些有罪但依照法律不应判处死刑的罪犯,可根据事实,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给予相应刑法。死刑复核制度的规定,不仅有利于防止错杀无辜和滥用死刑,保证法律的公正严明,而且还可以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
3.死刑复核程序对于控制死刑规格、使执法尺度保持一致有重要意义。案件的审判一般由有管辖权的基层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由于各地的基本情况有差别,法官的个人素质也不尽相同,所以由不同地区审判同一案件有时也会出现偏差。死刑复核制度的死刑核准权和死缓核准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行使,高院和最高院对于案件的审理有严格的规定和统一的程序,这有利于从诉讼程序上使执法尺度保持一致,令被告得到平等的审判,也有利于复核法院及时发现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偏差,及时纠正错误裁判,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审判能力,已达到良好的审判效果,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法院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确保死刑在全国和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统一正确适用。 

二、我国古今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

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古今死刑复核制度在含义和内容上都有着自身的特点,通过分析这些特点,可以更好的了解古今死刑复核制度的联系和区别,使现代死刑复核制度更好的借鉴于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一)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

1.死刑复核与复奏制度相辅相成
死刑复核制度产生在复奏制度之前,隋唐时期,死刑复奏制度作为统治者掌控生杀大权的另一种制度逐渐建立起来。死刑复核制度是对拟判决死刑的案件,在最终判决之前必须经过皇上批准方能生效;死刑复奏制度制度则是指对那些已经生效死刑的案件,在行刑之前再次报请皇上批准,只有皇帝批准死刑复奏命令后,才能行刑。两大制度相辅相成,为减少冤假错案,保障统治者控制死刑权,少杀、慎杀起着重要的作用。
2.复核权由最高统治者行使
从古至今,死刑的复核权都集中在中央最高的司法机关,可以体现出统治者对死刑复核权的重视。许多朝代更是规定死刑复核权由皇帝行使,死刑最终判决权一定要经过皇帝的亲自勾准方可确定。随着时代的发展,为了更加公平、慎重的适用死刑,由不同部门最高官员共同行使复核权,更是有力的防止了权利的滥用,减少了死刑的数量。
3.死刑复核责任严格
我国死刑复核制度不仅对死刑复核的对象、程序、时间有了十分具体明确的规定,还严格的规定了司法官责任,对于违反死刑复核制度的官员,依律严肃处理,如唐律规定:“诸死罪囚,不带复核报下而决者,流两千里。”此外,明律、清律都对违反死刑复核制度的司法官明确了法律责任,这些措施极大地保障了死刑复核制度的施行和质量。

(二)我国现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

1.死刑复核制度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我国的审判制度采用两审终审制。一般的刑事案件一审程序后,经过一定期限,当事人不上诉并且检察院不抗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当事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启动二审程序,二审结束后,二审判决即发生效力。而死刑复核制度则是两审终审制的一个特殊。因为死刑案件要发生法律效力,除经过一般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得到死刑执行的核准。
2.死刑复核制度对象的特定性以及权力行使的专属性
死刑复核制度的对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立即执行的案件。由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死刑复核制度的核准权也具有高度集中性,只有高度集中死刑复核权,把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才能更好行使复核权,维护法律的公正严明。
3.死刑复核程序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的启动都必须由有起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也就是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死刑复核程序则不需要特别的提起,只要死刑案件的判决作出后,一审后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或者二审审理完毕,人民法院就自动将案件逐级报请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即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复核程序启动的自动性是死刑复核制度最为主要的特点。
4. 报请方式的特殊性。死刑复核程序的报请方式是行政报批。死刑复核的报请不能越级上报,只能由中级向高级再向最高级逐级上报。与普通一、二审案件不同的是,死刑核准的方式是通过书面的行政审核,即不需要经过开庭诉讼,也少有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参与,只要进行在法院层级内部通过书面的封闭方式对是否核准死刑进行行政式报请批准。

三、我国古今死刑复核制度的优劣分析

万事万物都有着其自身所特有的优点和缺点,事物的发展更是永无止境的。死刑复核制度作为死刑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更加要求在现实和实践中集各方之所长,扬长避短,以更好的发展和完善死刑复核制度,保障死刑被告人的利益。

(一)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优点

1. 以言辞审理为主
虽然我国古代科技交通都不发达,要把死刑罪犯全部运送至京都受审很困难,但是我国古代统治者对于死刑的适用十分重视和谨慎,力求能够以言辞审理为主,书面审理只是作为例外和补充。统治者为了遵循慎罚思想、掌握生杀大权,皇帝常常“亲鞠狱案”,力求犯人没有任何异议之后,才会确定判处死刑。北魏太武帝就在其律法中规定了皇帝亲自审判,而明清时期的朝审也明确规定了人犯必须亲自到庭接受问询。可见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采用言辞审理和书面审理结合的方式,并且以言辞审理为主,以求保障死刑复核制度的公正性。
2. 定期公开审理
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一般都是公开举行,如明朝的朝审制度就规定在承天门外举行,而清朝的秋审则是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国家重要官员会同审理,平民百姓和死刑人犯的家属允可到场旁听,有利于公开透明的进行死刑复核。
3.最高司法机关共同审理
    我国古代为了限制死刑复核权的使用,规定了死刑复核权由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共同审理。明朝时期的朝审制度就是对于将要处决的重案囚犯进行重新复审,参加的大臣除了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还有公侯、伯爵,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而清朝的秋审作为清代最为重要的死刑复核审判制度更被看成 “国家大典”,秋审汇集了三法司、九卿、军机、内阁等数百名官员共同参与,任何官员对罪犯的罪状或定罪情节有异议并当场无法得出结论的,持异议之人即可自行向皇帝上奏,由刑部回奏听裁。这样极大的制约了死刑复核权的使用,使权利得到了有效地监督,死刑被告人的权利也随之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二)我国现代死刑复核制度的不足

1.我国现代死刑复核制度是以书面审理为主
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主要是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完全封闭的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司法解释补充死刑复核过程中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提审被告人,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参与。而就目前实践看我国的死刑复核的实施还是以法院为主导,没有双方权利的完全参与和制衡,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利于得出公平的判决。
2.我国现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没有规定公开审理
我国现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以秘密审理的方式进行,公众无法进入制度内部进行参与,也不能很好的了解制度是如何运行、权力是如何行使,不利于被告人利益的保护和法院权力的监督,也不利于人民大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制要完善,首先要透明,要是制度的运行能够得到实践的检验和公民的信赖,必须保障公民的参与和监督,只有全面了解法制的运行,才能促进制度的进步。
3.权力由法院单独行使
我国现代的死刑复核权由高院或者最高院行使,即由法院一个部门单独行使死刑复核权。权力一旦过于集中就容易滋生腐败和不公,权力的行使应该有严格的监察和监督系统,特别是作出死刑这种剥夺被告人生命的判决,就更应该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
四、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现代借鉴
生命作为人最基本和宝贵的财产,需要得到最特殊和最严格的保护,特别是代表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更应该充分尊重人的生命权,因此,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就显得极为重要。中国文化源远流长,祖先留给我们的智慧财产不计其数,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结合我国历史的发展和不断变化的国情,形成了一套中国古代自有的死刑复核体系,有其优越性和先进性,对中国社会也有一定的适应性。现代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着些许不足和弊端,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优点,推进现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
(一)由现行的行政报批程序改革为诉讼性审判程序
当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行政报批的方式运行,以间接、书面、秘密审理为主,以法院为主导,当事人和公诉人都只能较少参与,权力也无法得到有效地监督。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中,对于许多案件都要求当事人当庭亲自接受询问,更有甚者要求皇帝亲自听取案件过程。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科技通讯都很发达,应该采取多种渠道,完善各种制度,保障控辩双方能够充分行使权利,保障死刑复核制度目的的实现。死刑复核制度改革最重要的就是由现行的行政报批程序改为诉讼性的审判程序,不仅要求控辩双方同时到场,还要对案件事实和程序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辩论。从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公开举行复核,亲自听取被告人陈述可以看出,现代死刑复核制度要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更为有效地控制死刑数量、提高死刑质量,当务之急是建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都能充分的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使其公开、透明。在死刑复核案件全部公开的基础上,对于被告人对事实有争议、不认罪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机关应当一律开庭审理,甚至做到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切实保障被告的生命权和辩护权。
死刑复核程序更应该明确规定,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坚持全面复核和全案复核。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被判处死刑,部分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仅对于死刑判决应当复核,对同案判处其它罪刑的被告人也应当复核,因为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被告的定罪量刑有可能会相互影响,只有做到全面并且全案的复核,才能真正实现死刑复核制度的意义,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
(二)建立严格的死刑复核责任制
  最高法院的法官作为我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其职业素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并不足以保证在行使死刑复核权的过程中就不会有差错。我国古代的统治者通过建立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提高官员的责任心,从而保障死刑复核制度有力的实施。现代社会更应该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督促法官在行使死刑复核权中确保判决公平、公正,减少冤假错案,杜绝错判。
(三)完善死刑复核案件的监察制度
权力如果被垄断,就容易造成滥用。我国古代通过“三司会审”极大地提高了死刑复核制度的良性行使,也制约了死刑复核权的滥用。要做到对死刑复核权的制约,最重要的就是保障各方的全面参与,包括当事人和检察院,从而打破法院主导甚至单独行使复核权的情况,保障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案件的监督权,对于错案、错判能够提出纠正意见,确保死刑复核权有效、有序的行使。
  结   语
“为之于未有,知之于未乱。”在危难还未出现的时候,力求建立一个完善的制度避免权利的滥用,司法的不公,社会的不稳。人类的历史是连续的,在继承和创新中实现,在实践和发展中进步。对我国古代死刑制度的认识和分析,正是继往开来的努力和实践。“以史为镜,可以明得失。”只有在不用的历史阶段,了解制度是如何发展和进步,探索其中的积极和消极因素,继往之精华,开今日法治之美好未来。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从古老中国的传统法律画卷走向时下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的蓝图,一路走来,尽管充满险阻,但始终履步不歇,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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