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所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发布日期:2013-09-03 浏览次数:
                                                             
徐冉冉,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是山东省首届优秀律师事务所,作为潍坊律师事务所选择该论文为优秀论文。摘  要:现代社会正处在一个信息时代,信息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也日趋严重,世界各国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高度重视,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本文初步探讨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问题。个人信息指一切可以区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它涵盖了心理、生理、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而个人隐私的范围较窄,个人数据相对较客观,技术性较强,我国应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对于立法模式的选择,欧盟的统一立法模式,立法、司法成本高,且由于法律条文的滞后性,使其不能灵活的处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新出现的问题;美国的分散立法和行业自律模式,操作性和执行力不强;而日本的立法模式兼顾了欧盟和美国立法模式的优点,既保障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又有利于信息的自由流通,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个人信息  概念比较  立法现状  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