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探讨

离婚案件二次起诉,为什么会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13-07-31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调解不成时,通常会判决不准离婚。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原告仅凭法院生效判决书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后,相对多数的法官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是作出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郭律师认为,很多时候被告没有过错,且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虽然是二次起诉,对于人身关系而言,法院因为应当谨慎慎重判决准予离婚。郭律师近期承办的一个案件,由于有一定的特殊性,虽然是二次起诉,法院依然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2012年12月20日,郭律师接受了夏某法定监护人的委托,为其限制行为能力的女儿提供离婚案件被告的代理服务。通过审查对方的证据材料,我发现原告仅仅提供了第一次起诉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来起诉离婚。何况,本被告在婚后患上了精神疾病的情况下,依然在外面从事保洁工作,来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且被告的法定监护人依然为被告寻医治病。在这种情况下,我对委托人说,此种情景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后来法官的判决也证实了这一观点。
 

审判结果: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现场,我一直主张如下观点: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5月16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育有一子,至今已愈16年。在16年的人生道路上,原、被告双方虽偶有争吵,但依然共同支撑起了一个完整的家庭,共同分享结婚、生子的喜悦,共同承担着养育孩子和沉重的生活压力。2008年,被告被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原告仍不离不弃,至今双方依然生活在一起。因此,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法恳请贵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虽然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是被告依然履行家庭义务
2008年,被告被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但被告没有自暴自弃,也没有放弃自己抚养孩子、料理家务和照顾家庭义务。被告在确诊患有未定型精神分裂症时,依然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为抚养孩子、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做着力所能及的贡献。因此,不论是从感情上还是从道义上说,原告应该考虑到双方16年的感情生活,再次体谅被告,不应轻易离婚。
3、原告对被告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综上,原被告结婚生子至今已逾16年了,原告对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原告在特恳请贵院再给予原被告双方和好的机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被告身患精神疾病,离婚后将身无所依
被告于2008年被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以来,为了缓解经济方面的压力,一直在从事保洁工作,为了家庭、抚养孩子做力所能及的贡献,为家庭的幸福尽自己的一份力。试想,此时被告突遭离婚打击,其原本脆弱的精神如何维系?且被告法定监护人年事已高又没有生活来源,正是需要被告赡养的时候。一旦离婚,被告必然会身无所依,失去的将不仅仅是一个丈夫,被告失去的整个原本还算和谐的家庭,失去的精神依靠,更甚一步说,被告遭受离婚打击是否还有生活下去的意义和勇气?因此,特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0)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 文章来源:法律168网站→ http://www.fl168.com/anli/minshi/201212/406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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