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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2-08-0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山东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连续实习满一年的实习人员,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
市律师协会成立考核委员会,对实习期满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鉴定书》;
(二)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记录》;
(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五)《实习人员登记表》;
(六)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如实评价。
    实习期满六个月内因客观原因不能申请考核的,需向市律师协会递交延期考核申请,但延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实习期满六个月内无故不申请考核也未递交延期考核申请的,该律师事务所暂停接收实习人员;该实习人员交回原实习证,如需执业应重新申请实习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  市律师协会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条  在考核过程中,考核委员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的职业素质进行综合考评,范围包括:
    (一)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掌握《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基本知识情况;
    (三)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执业行为规范情况;
    (四)实习项目完成情况;
    (五)掌握与实习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情况;
    (六)遵守实习纪律情况。
    第六条  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方法和程序是:
    (一)对收到的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说明、解释或补正;必要时走访或函调相关单位了解情况;
    (二)对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向其指导律师、其他执业律师及行政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提供法律服务的当事人进行访谈;
(四)对实习人员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测评采用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进行,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和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五)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
(六)考核委员会评议;
(七)出具考核意见。
    第七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市律师协会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有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考评意见;
    (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考核委员会审查;
    (四)通过考核委员会的测评和考核,被评定为合格,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事务所不一致的,抄送实习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  经考核委员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  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再次参加集中培训项目、相关实习项目或综合素质测评,待再次集中培训合格或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的;
(三)未通过考核委员会综合素质测评的;
    第十条  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处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单独或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单独或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单独或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七)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
    (八)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九)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或司法局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无规定或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山东省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全国律师协会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