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

民警鸣枪示警不慎打死赌徒 公安局被判担全责

发布日期:2011-09-01 浏览次数:
  湖北洪湖市公安局乌林派出所在处理一起聚众赌博事件中,为了控制局面鸣枪示警,却不慎导致从赌场跑出的叶建斌中弹身亡。叶建斌的父亲一纸诉状将洪湖市公安局告上法庭,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洪湖市公安局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一、赌场不幸丧命  
 
  悲剧发生在2000年3月21日下午3时许。洪湖市公安局乌林派出所接到举报,有人正在乌林镇水府村3组万某家赌博。派出所所长张某、指导员叶某带领民警王某等7人随即前往查禁,按预定分工跑步到达现场。由于其中两名民警先于其他人到达且没有按计划行事,自行从后门进入了赌场,场内人员参赌及围观人员40余人发现后纷纷从前门往外跑。正往前门方向奔跑的所长张某和民警王某见状后,先后拔出手枪在距前门约五米处朝天鸣枪,试图阻止。随后,王某、张某分别在大门左右两边继续堵截外涌的人员未果。为了控制局面,王某再次鸣枪示警,不料将从赌场外跑的叶建斌击中,致其死亡。 事发后次日,洪湖市公安局为了及时平息此事,在叶建斌的父亲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与死者叶建斌的亲属周必武、陈红光、杨孝波商议善后处理事宜,经过双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公安局一次性赔偿8万元作为叶建斌的死亡补偿,叶建斌的亲属不再追究公安局的责任。公安局于次日履行了该协议。本以为事情得到圆满解决的洪湖市公安局没有想到自己被叶建斌的父亲叶昌华告上了法庭。   

  二、法院认为死者自身也有责任 叶昌华虽然是一名农民,丧子之痛并没有使他丧失对公平的追求,他认为洪湖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鸣枪示警,不慎致其子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叶建斌未婚,因此除他本人之外,其他亲属无权与公安局达成协议。公安局在没有他本人到场也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与叶建斌的其他亲属达成的赔偿协议无效。而且,公安局对其子的死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依照此法,洪湖市公安局应当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为赔偿金额对叶建斌的死亡进行赔偿。叶建斌死于200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9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346元,那么8346元的20倍就是166920元,除去死亡次日支付的80000元,还应当支付86920元。他随即向洪湖市公安局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公安局却对此不以为然。无奈之下,叶昌华在2001年4月26日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洪湖市公安局认为事发后已经与叶建斌的亲属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协议,该协议是有效的,叶建斌的父亲不应当再次索赔,法院应当驳回叶昌华的诉讼请求。 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湖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在制止查处赌博活动过程中,在未出现法定的紧急情形下使用枪支鸣枪示警,属于违法使用枪支,此行为致使参赌人叶建斌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叶建斌参与赌博活动对造成的人身损害也应当负一定的责任。至于事发次日的赔偿协议,由于没有叶建斌的父母参加,协议赔偿金额无效。公安局虽然已经支付了赔偿金8万元,但不足以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洪湖市公安局向叶建斌的父母再支付赔偿金两万元。 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叶昌华当然不服,他认为洪湖市人民法院认定叶建斌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证据不足,而且判决公安局再赔偿两万元的金额认定也没有依据,决定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的事情与一审一致,但将一审的“再行支付赔偿金20000元”改判为“再行支付赔偿金40000元”。 对于这样一个终审结果,叶建斌的父母还是不能接受,凭什么说叶建斌参与赌博就应该对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又凭什么说叶建斌参与了赌博?为了讨一个说法,他们又踏上申诉之路。

  三、检察院抗诉 公安局全额埋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叶昌华的申诉。经审查认为,该案争论的焦点是对造成叶建斌死亡结果的责任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然而事发当天,洪湖市公安局的抓赌行为并没有遭到暴力抗拒,他们没有权力使用枪支鸣枪示警。因此,公安局应该对叶建斌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两审法院认定的叶建斌参与赌博应当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省检察院认为虽然叶建斌参与了赌博,但其只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拘留、罚款等责任,而不是沉重的生命代价,法院以叶建斌参与赌博为由认定他对自己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从而减轻公安局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公安局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对叶建斌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他的父母进行足额赔偿。据此,省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再审认为:叶建斌当天是否参与了赌博,除了叶建斌是由赌场内跑出的事实可以认定外,没有证据可予以证实,因此原两审法院对叶建斌参与了赌博的认定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叶建斌参赌逃跑应该对其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再审法院接受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为赔偿金额,判决洪湖市公安局对叶建斌的死亡赔偿166920元,除去已支付的80000元,还应当支付给申诉人86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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