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

法院认定酒水企业向餐饮场所交纳专场费是商业贿赂

发布日期:2011-09-01 浏览次数:
四川省西充县华星酒业公司为推销自己经营的几种啤酒,与该县一餐饮企业签订协议,约定该企业如专销他们提供的酒,公司便给予“专场费”。西充县工商局认为华星公司是商业贿赂,给予了处罚。华星公司不服,向西充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华星公司败诉。

    2004年4月22日,华星公司与西充县乡味楼火锅签订《联合销售协议》,约定乡味楼专销华星公司经营的啤酒,如顾客实在要饮其他品牌啤酒,双方尽量满足顾客需要。若乡味楼遵守并实际履行协议,华星公司则返利给乡味楼,4月29日一次性付“专场费”25000元,此后每月付专场费2500元。

    2005年2月,乡味楼停业转租他人。华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味楼退还未履行合同内容的款项和违约金。西充县法院经审理判决乡味楼给付华星公司违约金1万元,返还一次性专场费4167元。

    法院判决后,乡味楼以华星公司涉嫌商业贿赂搞不正当竞争向西充县工商局举报。工商局立案调查后认为,华星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买卖商品”的规定,其行为属商业贿赂,责令华星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华星公司将西充县工商局告上法院。2005年11月15日,西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华星公司辩称其支付的款项是一种让利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属商业贿赂,一审判决维持西充县工商局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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